住宅租約押金最多2個月租金 不得禁止租客申請租金補貼與遷戶籍

住宅租約押金最多2個月租金 不得禁止租客申請租金補貼與遷戶籍

重點摘要

  •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押金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總額,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7條也有相同上限。
  • 內政部公告的不得記載事項共10項,包括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不得遷入戶籍及不得拋棄契約審閱期間。
  • 出租人因重新建築必要收回住宅,須在終止前3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遲付租金等其他情形須在終止前30日通知。

要把房子租出去的屋主,租約怎麼寫有明文可循:內政部公告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押金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總額,不得記載事項共10項,包括不得禁止承租人申請租金補貼、不得禁止遷入戶籍。記者2026年10月21日查閱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的最新版公告,對照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押金上限2個月租金條例第7條;返還時可抵充債務
契約審閱期3日起承租人攜回審閱的最短期間
不得記載事項10項含不得禁止申請租金補貼

簽約前:給審閱期,先說明修繕項目

公告的應記載事項要求契約由承租人攜回審閱,審閱期至少3日;出租人要出示有權出租的證明文件與身分證件,並在簽約前說明由承租人負責修繕的項目,經承租人確認,沒有約明的由出租人負責。條例第8條同樣要求簽約前說明修繕項目與範圍,並提供修繕聯絡方式。

附件的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要出租人勾選違建、滲漏水、非自然死亡情事等現況;有違建的,要說明該部分隨時有被拆除之虞。

押金、租金與費用:上限2個月,租期中不得藉故調漲

押金上限寫在條例第7條與公告第五點;租賃終止、承租人返還住宅時,出租人要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返還賸餘。公告第四點寫明,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

費用方面,電費由承租人負擔時,每度電費不得超過電費單當期每度平均電價。

提前終止與不得記載事項

出租人因重新建築必要收回,要在終止前3個月書面通知。其他提前終止的情形,如承租人遲付租金經催告仍不付、擅自轉租,或承租人因修繕催告不改、長期療養需要而終止,通知期限為30日,並要檢附事證,詳見文末表格。

不得記載事項包括拋棄審閱期間、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不得遷入戶籍、不得申請租金補貼等。租賃條例第5條將租約雙方視為具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依消保法,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公告事項,經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仍不改,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個人出租人是否適用,條文未寫明,要看主管機關認定。

對屋主的影響

出租的屋主,簽約前備齊有權出租的證明文件、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與修繕項目確認書;押金欄不要超過上限,契約也不要寫禁止遷戶籍、禁止申報租金支出或禁止申請租金補貼。租屋的一方可用同一份公告核對契約,租賃爭議可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調處,免繳調處費用。

提前終止租約對照:情形與通知期限

情形 可終止的一方 書面通知期限
重新建築必要收回 出租人 終止前3個月
遲付租金達2個月租額 出租人 終止前30日,須先催告
擅自轉租或轉讓租賃權 出租人 同上
毀損住宅未修繕或賠償 出租人 同上,須先催告
修繕催告後仍不修繕 承租人 同上
長期療養需要 承租人 同上,檢附事證

出租人擅自存放易燃物經阻止仍繼續,或裝修損害建築結構安全,可不先期通知。

本報整理自: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7點、第18點;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第11條。

常見問題

出租住宅最多可以收幾個月的押金?

最多2個月租金總額。條例與公告應記載事項都有這個上限;租賃終止、承租人返還住宅後,出租人要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的賸餘押金。

房東可以在租約寫不准租客申請租金補貼嗎?

不行。公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點,明列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第三點也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

出租住宅簽約前一定要給租客審閱契約嗎?

要。公告應記載事項寫明契約由承租人攜回審閱,審閱期至少3日,不得記載拋棄審閱期間。

租約各階段要做的事

  1. 給承租人審閱期,出示有權出租的證明文件,說明修繕項目
  2. 押金不超過上限;現況確認書與修繕項目確認書簽章
  3. 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修繕催告不改,承租人可自行修繕並扣租金
  4. 依情形須提前書面通知並檢附事證,通知期限見前表
  5. 共同點交屋況,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的賸餘押金

本文原刊於台灣建築時報

資料來源

  • 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2025-04-18,glrs.moi.gov.tw
  • 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2023-02-08,law.moj.gov.tw
  • 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消費者保護法〉,2015-06-17,law.moj.gov.tw

本文出處:台灣建築時報(ACTA東盟媒體智庫)
原文:住宅租約押金最多2個月租金 不得禁止租客申請租金補貼與遷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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