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班轉包出職災 發包方須連帶補償 勞基法死亡補償為40個月平均工資

工班轉包出職災 發包方須連帶補償 勞基法死亡補償為40個月平均工資

重點摘要

  • 職安法第25條規定,原事業單位對承攬人勞工的職災補償須連帶負責,再承攬者同樣適用,違規致災則另須連帶賠償。
  • 勞基法第62條規定,轉包鏈上的承攬人與中間承攬人須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補償,付出補償金後可向最後承攬人求償。
  • 勞工因職災死亡,雇主除5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外,須一次給付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

設計公司、裝修公司或營造廠把工程發包給工班後,工班的勞工若在工地出事,依承攬條文,發包的老闆不能一句「那是他們的人」就脫身。記者2026年10月20日打開全國法規資料庫,對照職業安全衛生法與勞動基準法的承攬條文,發現責任分成「補償」與「賠償」兩條線。

死亡補償40個月平均工資勞基法第59條,一次給付遺屬
喪葬費5個月平均工資雇主另行給付
通報期限8小時死亡或住院災害須通報勞檢機構
罰鍰上限300萬元職安法第43條,新台幣

補償與賠償:兩條線各有條文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5條前段規定,事業單位把工作交給承攬人,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雇主責任,但職災補償仍由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連帶負責,再承攬者同樣適用。後段更進一步:原事業單位自己違反安全衛生規定,造成承攬人的勞工受災,要與承攬人連帶賠償。

層層轉包的情況,勞動基準法第62條另有安排:承攬人與中間承攬人,都要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起職災補償責任;補償金付出後,可以向最後承攬人求償。第63條再補一項:事業單位違背職安法對承攬人應負的責任而致災,要與承攬人連帶補償。

出事要付多少,當下要做什麼

依勞基法第59條,雇主的職災補償分成三類:

  • 勞工死亡:給付5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並一次給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
  • 受傷或罹患職業病:補償必需的醫療費用。
  • 醫療中不能工作的期間:照原領工資補償。

投保是這筆成本的緩衝。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0條,雇主已依規定投保並繳費、保險人核定為職災事故的,死亡或失能的雇主補償,只算平均工資與平均投保薪資的差額;雇主先給過補償的,等勞工領到保險給付後,雇主可就抵充的金額請求勞工返還。

職安法第37條要求,發生死亡災害、罹災3人以上,或有人需住院治療時,雇主須在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且非經司法機關或勞檢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沒通報,或沒做好共同作業管理並發生災害,罰鍰新台幣5萬元起跳、最高300萬元,條文列在職安法第43條。

對設計公司與工班老闆的影響

設計公司、裝修公司把水電、油漆、木作交給工班,是否屬於條文所稱「事業招人承攬」,仍要看個案,由勞檢機構或法院認定;若屬於,工班再往下找師傅就是再承攬。發包的老闆可先做三件事:

  • 發包前確認每一層承攬人都依規定投保、投保薪資不要報低。
  • 與工班同場作業時,依第27條設置協議組織、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並留下巡視與進場管制紀錄。
  • 出事後依時限通報,補償金付出後,向最後承攬人求償。

3個重點

  1. 補償要連帶發包後,職災補償仍要與承攬人一起負責,再承攬者同樣適用。
  2. 付了可求償補償金付出後,可向最後承攬人請求償還。
  3. 出事先通報死亡或住院災害,須在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6條條文對照:誰補償、誰賠償、罰多少

條文 責任類型 誰與誰負責 重點
職安法第25條 補償、賠償 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 補償連帶;違反安全衛生規定致災另須連帶賠償
勞基法第62條 補償 承攬人、中間承攬人與最後承攬人 付出補償金後可向最後承攬人求償
勞基法第63條 補償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 違背職安法承攬規定致災時適用
職安法第27條 管理義務 原事業單位 協議組織、巡視、進場管制
職安法第43條 罰鍰 違規的事業單位 新台幣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
職安法第40條 刑責 違規致死的雇主,法人亦科罰金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0萬元以下罰金

六條條文並排看,補償金可以往下游求償,罰鍰與刑責卻是各人的違規各自負責。

本報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動基準法條文(2026-10-20查閱)。

常見問題

工班的師傅在工地受傷,發包的設計公司要連帶負責嗎?

依條文,要,前提是屬於事業單位把事業交給承攬人的情形。職災補償仍須與承攬人連帶負責;若發包方自己違反安全衛生規定,還要連帶賠償。是否符合前提及責任範圍,由勞檢機構或法院依個案認定。

轉包好幾層,職災補償金付了之後可以向誰要回來?

可以向最後承攬人求償。勞基法規定,事業單位、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付出補償後,就所補償的部分,得向最後承攬人請求償還。

勞工因職災死亡,雇主要付哪些錢?

要付喪葬費與遺屬死亡補償兩筆,其中死亡補償須一次給付遺屬;雇主已依規定投保的,補償金額另依平均工資與平均投保薪資的差額計算。

本文原刊於台灣建築時報

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5條〉,2026-10-20,law.moj.gov.tw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62條〉,2026-10-20,law.moj.gov.tw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59條〉,2026-10-20,law.moj.gov.tw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63條〉,2026-10-20,law.moj.gov.tw
  • 全國法規資料庫,〈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2026-10-20,law.moj.gov.tw
  • 全國法規資料庫,〈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2026-10-20,law.moj.gov.tw
  • 全國法規資料庫,〈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3條〉,2026-10-20,law.moj.gov.tw
  • 全國法規資料庫,〈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2026-10-20,law.moj.gov.tw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0條〉,2026-10-20,law.moj.gov.tw

本文出處:台灣建築時報(ACTA東盟媒體智庫)
原文:工班轉包出職災 發包方須連帶補償 勞基法死亡補償為40個月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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