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工程款2年不行使即消滅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可中斷時效

承攬工程款2年不行使即消滅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可中斷時效

重點摘要

  • 民法第127條規定承攬人的報酬及其墊款,2年間不行使即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 只寄催告函中斷時效,6個月內不起訴就視為不中斷;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 承攬建築物或重大修繕的工班,可依民法第513條請求定作人辦抵押權登記,開工前即可提出。

工班與室內裝修老闆收不到尾款,先要看時鐘:民法第127條把承攬人的報酬及其墊款,列入2年間不行使就消滅的請求權,第144條再補上,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記者查閱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條文,整理老闆在時效內能做的三件事。

承攬報酬時效2年不行使即消滅,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催告後起訴6個月只寄催告函,期間內未起訴視為不中斷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新臺幣,每件聲請

時效從交付或完成起算,催告後要接著起訴

第128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承攬報酬依第505條,在工作交付時給付,無須交付的在工作完成時給付;分部交付且報酬依各部分約定的,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報酬,分期案要按各期分別留意。

時效可以中斷。第129條列出請求、承認與起訴三種事由,聲請發支付命令與起訴有同一效力。陷阱在第130條:只靠請求中斷時效,例如寄出催告函,請求後6個月內沒有起訴,就視為沒有中斷。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債務人20日內可異議

民事訴訟法讓請求給付一定數量金錢的債權人,可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第77條之19)。

債務人在送達後20日內可不附理由提出異議,合法異議後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沒有異議則可作為執行名義。但第509條規定,聲請人應為的對待給付尚未履行,不得使用督促程序,工程沒完工或交付,尾款就不能直接聲請。

建物工程先辦抵押權,時效過了仍可就抵押物取償

承攬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工作物,或這類工作物重大修繕的承攬人,依民法第513條,可就報酬額請求定作人,對所附不動產辦理抵押權登記,也可請求預為登記,開工前就能提出;契約若已公證,承攬人可單獨申請。條文未訂重大修繕的金額門檻。

第145條規定,以抵押權擔保的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抵押物取償,但利息等定期給付的各期請求權不在此限。就修繕報酬登記的抵押權,在工作物因修繕增加的價值範圍內,優先於成立在先的抵押權。

對工班與室內裝修老闆的影響

一般請求權時效是15年(第125條),承攬報酬卻短得多,不能混為一談;第147條規定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合約寫長也不生效。報價與合約要寫明交付、驗收與付款日期,並留存完工與驗收單據;對方遲付,先寄催告,接著盡快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新建或重大修繕案,簽約時就談抵押權預為登記。

工程款追收對照:催告、起訴、支付命令與抵押權

做法 法律效果 期限或條件 依據
請求(催告) 中斷時效 請求後未在法定期間內起訴,視為不中斷 民法第129條、第130條
起訴 中斷時效 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被駁回確定,視為不中斷 民法第129條、第131條
聲請支付命令 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對待給付須已履行;債務人20日內可異議 民法第129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
抵押權登記 以所附不動產擔保報酬 開工前即可請求;已公證的契約可單獨申請 民法第513條
抵押權擔保 時效消滅後仍可就抵押物取償 利息等定期給付的各期請求權除外 民法第145條

分部交付且分部定價的案子,各部分報酬依第505條在交付時給付,追收期限要按各期分別留意;撤回聲請或支付命令失效時,因聲請而中斷的時效視為不中斷(民法第132條)。

本報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129、130、131、132、145、505、513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

常見問題

裝修尾款拖了兩年沒收,還能向屋主要錢嗎?

屋主可依民法第144條拒絕給付。承攬報酬依第127條時效很短,但期間內若已請求後起訴、聲請支付命令或取得債務人承認,時效會中斷。

寄了催告函之後,多久內要起訴才算中斷時效?

要在請求後6個月內起訴。第130條規定只靠請求中斷時效,期間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聲請支付命令則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工程還沒完工,能先聲請支付命令追款嗎?

不能。第509條規定,聲請人應為的對待給付尚未履行,不得使用督促程序,須完工或交付後才能聲請。

本文原刊於台灣建築時報

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2026-10-08,law.moj.gov.tw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事訴訟法〉,2026-10-08,law.moj.gov.tw

本文出處:台灣建築時報(ACTA東盟媒體智庫)
原文:承攬工程款2年不行使即消滅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可中斷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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