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
-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營造業事業單位勞工人數30人以上、未滿100人,須置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各1人。
- 計算勞工人數時,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作業的承攬人與再承攬人勞工一併計入,營造廠與工班都要先確認進場人數。
- 未依規定置職安人員,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處罰鍰;因此發生重大職災的,罰鍰更高。
【台灣建築時報/編輯部】營造業的職安人力編制,門檻看的是同一工作場所的總人數,不只自家員工。記者10月22日查閱全國法規資料庫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營造業屬第一類事業,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未滿100人,就要置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各1人,而且要把承攬人與再承攬人的勞工一起算進去。
營造業要置哪些職安人員
管理辦法附表一把土木工程、建築工程、電路及管道工程、油漆粉刷裱蓆與其他營造業,都列為第一類事業。附表二依勞工人數分級;營造業達門檻就要同時有業務主管與管理員,營造業以外的第一類事業在同一級距只需業務主管,營造業的要求比較高。
業務主管要由曾受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教育訓練的人擔任;未滿三十人的事業單位,雇主或代理人受訓合格也可自任,但訓練要在擔任前完成。
人數怎麼算、人員怎麼管
計算勞工人數時,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的勞工,以及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的人員,只要在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作業,就合計。職安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要立即指定代理人,代理期間不得超過3個月;人數達三十人的事業單位,職安人員離職要立即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第12條之1另要求,雇主讓勞工開始工作前,先對工作場所內的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或作業活動做風險評估,依結果訂定管理計畫;未滿三十人者可用管理執行紀錄代替,紀錄要保存3年。
罰則與成本
未依規定置職安人員,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5條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可依事業規模、性質或違反情節,加重到最高額的二分之一。
若因此發生死亡、一次罹災3人以上或需住院的職業災害,同法另處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這類災害發生後,雇主還要在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對營造廠與工班老闆的影響
營造廠接案時,要把業務主管與管理員的人力編進工地管理成本,並先確認進場工班加總後有沒有跨過門檻。工班老闆進場前也要問清楚元請廠是否已把承攬人合併計算;勞動部指出,新制下原事業單位不得以發包或轉包為由卸責,要落實事前告知、巡視、協調及指揮。
3個重點
- 先看歸類土木、建築、電路及管道、油漆粉刷與其他營造業,都列在第一類事業。
- 人數合併算承攬人與再承攬人的勞工,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作業時一併計入。
- 留好紀錄風險評估與管理事項的執行紀錄要保存三年,檢查時才拿得出來。
營造業職安人員編制對照:勞工人數、營造業與其他第一類事業
| 勞工人數 | 營造業應置人員 | 營造業以外第一類事業 |
|---|---|---|
| 未滿30人 | 丙種業務主管 | 丙種業務主管 |
| 30人以上未滿100人 | 乙種業務主管、管理員各1人 | 乙種業務主管 |
| 100人以上未滿300人 | 甲種業務主管、管理員各1人 | 甲種業務主管、管理員各1人 |
| 300人以上未滿500人 | 甲種業務主管1人、管理師1人、管理員2人 | 甲種業務主管1人、管理師與管理員各1人 |
表列為至少應置人數,500人以上另有更高編制,事業單位仍應依規模與危害風險增置。第一類事業滿100人者,管理人員要專職並常駐廠場。
橋樑、道路、隧道等距離較長的工程,每10公里內另增置營造業丙種業務主管1人。
本報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附表二與第3條、第3條之1。
常見問題
營造廠算職安人員編制,工班的人要一起算嗎?
要。管理辦法規定,勞工人數包含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的勞工,只要在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作業,就合併計算。
營造業滿門檻卻沒有設置職安人員,會被罰多少?
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若因此發生重大職災,罰鍰區間更高。
職安管理員離職或請長假,雇主要怎麼處理?
請假或無法執行職務時要立即指定代理人,代理不得超過三個月;人數達三十人的事業單位,離職時要立即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職安新制時程
- 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公布
- 勞動部修正發布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 職安法新修條文與11部子法同步施行
本文原刊於台灣建築時報
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2026-06-29,law.moj.gov.tw
- 全國法規資料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附表二:各類事業之事業單位應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表,2026-06-29,law.moj.gov.tw
- 全國法規資料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附表一:事業之分類,2026-06-29,law.moj.gov.tw
- 全國法規資料庫,〈職業安全衛生法〉,2025-12-19,law.moj.gov.tw
- 全國法規資料庫,〈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2026-06-25,law.moj.gov.tw
- 勞動部,〈職安法新修條文與11部子法7月1日同步上路!聚焦源頭防災及友善職場新制度〉,2026-07-01,mol.gov.tw
本文出處:台灣建築時報(ACTA東盟媒體智庫)
原文:營造業滿30人須置職安管理員 承攬人合併計算 未改善罰3萬至75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