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
- 勞動部修正《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吊重未滿3公噸的塔吊與不論噸數的載人吊車,自2026年12月23日起須檢查合格才可使用。
- 使用未依規定申請檢查合格的塔吊及載人吊車,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6條及第43條,可處雇主新台幣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 新增納管主要影響營造業與起重機具工程、租賃業,勞動部設一年緩衝期,職安署提供技術諮詢與行政協助。
【台灣建築時報/編輯部】工地用小型塔吊,或吊車加掛載人設備的業者,2026年12月23日起不能再當「小機具」用:勞動部把原本沒納管的吊重未滿3公噸塔吊,和不論噸數的載人吊車全部列為危險性機械,沒檢查合格就使用,雇主可罰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記者10月28日打開勞動部法令查詢頁,確認規則頁已標示最後生效日期為2026年12月23日。
哪些機具、哪天起要檢查
修正後的《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3條,把設置於營建工地、供營造吊掛運搬的塔式起重機列為適用對象,不再看吊重;移動式起重機中具搭乘設備、供乘載或吊升人員者,同樣列入。第168條規定第3、19、29條自發布後一年施行,也就是新增列管部分有一年緩衝期,到2026年12月23日。
不檢查的罰則與成本
勞動部新聞稿說明,使用未依規定申請檢查合格的塔吊及載人吊車,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6條及第43條,可處雇主新台幣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第16條要求危險性機械或設備非經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第43條列出違反第16條第1項的罰鍰額度。檢查費用在新聞稿與規則頁沒有載明,業者要向職安署或檢查機構洽詢。
對營造廠與起重機租賃業者
新聞稿指出,這次新增納管主要影響營造業,以及起重機具工程與租賃業;職安署表示會提供技術諮詢與行政協助,並視需求擴充檢查量能。手上有小型塔吊或載人吊車的業者,可以先盤點機具數量與出廠資料,排好檢查時程,不要等到12月才一起送檢;載人吊車若打算汰換,勞動部的移動式起重機汰舊換新補助,也讓具有搭乘設備、吊升荷重未滿3公噸的機型可以申請。
3個重點
- 塔吊全納管不論吊重能力,塔吊一律納入危險性機械管理。
- 載人吊車不論噸數大小,須申請檢查合格才可使用。
- 罰鍰5萬起未檢查合格就使用,可處雇主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新增納管範圍:新舊規定對照
| 機具 | 原先 | 2026年12月23日起 |
|---|---|---|
| 塔式起重機 | 吊重未滿3公噸未納管 | 不論吊重一律納入危險性機械管理 |
| 載人吊車 | 吊重未滿3公噸未納管 | 不論噸數須申請檢查合格才可使用 |
違規使用的罰鍰為新台幣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6條及第43條。
本報整理自:勞動部2025-12-23新聞稿、《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3條與第168條。
常見問題
塔吊和載人吊車哪一天起要申請檢查合格才能用?
2026年12月23日起。勞動部設有一年緩衝期,新增列管規定在這天正式施行,之後使用未檢查合格的機具會被罰。
使用沒檢查合格的塔吊或載人吊車會被罰多少?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6條及第43條,可處雇主新台幣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吊重不到3公噸的小型塔吊也要納管嗎?
要。勞動部說明塔吊不論吊重能力為何,一律納入危險性機械管理。載人吊車也不論噸數大小,都須申請檢查合格才可使用。
新制時程
- 勞動部修正發布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 新增列管規定正式施行,須申請檢查合格才可使用
本文原刊於台灣建築時報
資料來源
- 勞動部,〈塔吊及供載人吊車勞動部全面納管,並設一年緩衝期助業者接軌〉,2025-12-23,mol.gov.tw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2025-12-23,laws.mol.gov.tw
- 全國法規資料庫,〈職業安全衛生法〉,2025-12-19,law.moj.gov.tw
- 中華起重升降機具協會,〈115年「移動式起重機汰舊換新及強化安全作業補助」自6月12日起正式受理申請〉,2026-08-06,roccrane.org.tw
本文出處:台灣建築時報(ACTA東盟媒體智庫)
原文:塔吊與載人吊車12月23日起須檢查合格 未檢查使用最高罰30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