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
- 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離職,依《營造業法》第40條要在期限內另聘,施行細則第20條要求於15日內報請備查。
- 承攬金額5,000萬元以上、建築物高度36公尺以上等4類工程,施工期間須設工地主任,且不得同時兼任其他工地。
- 營造廠未補聘專任工程人員或未依規設工地主任,依《營造業法》第56條可處警告或停業,期間最長1年。
【台灣建築時報/編輯部】記者22日對照全國法規資料庫的《營造業法》與施行細則,整理出營造廠老闆最容易漏掉的三件人事規定:專任工程人員離職後要報備、也要補聘;達到一定規模的工程要設工地主任,而且不能兼;工地主任執業證到期前要回訓。漏掉任何一件,營造廠都可能被警告甚至停業。
專任工程人員離職,要報備也要補聘
《營造業法》第40條規定,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或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營造業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在3個月內另聘;施行細則則把報備時限訂為15日內。補聘空窗期若工程仍在施工,專任工程人員的工作要委由符合原登記等級、類別的建築師或技師擔任,且這位建築師或技師不得設立事務所,也不得受聘於技術顧問機構或營造業。
專任工程人員必須是繼續性的從業人員,不得是定期契約勞工,也不得兼任其他綜合營造業或專業營造業的業務。老闆知道有人違反,要通知限期辭任,屆期未辭任就要解任;明知卻沒處理,營造廠會被處停業(第34條、第61條)。
工地主任:達標工程要設,不得兼任
依施行細則第18條,工程只要符合下列任一條件,施工期間就要在工地設工地主任(《營造業法》第30條):
- 承攬金額新台幣5,000萬元以上
- 建築物高度36公尺以上
- 地下室開挖10公尺以上
- 橋樑柱跨距25公尺以上
同一位工地主任在施工期間,不得兼任其他營造工地的業務;執業證每逾4年,要再取得回訓證明,才能繼續擔任(第31條)。
營造廠沒依規定設工地主任,會被處警告或停業,期間最長1年。工地主任自己違反兼任限制或未盡法定職責,則依第62條被警告或停止執行工地主任業務。
對營造廠與土木包工業老闆的影響
專任工程人員與工地主任,在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勘驗、查驗、驗收時必須到現場說明,專任工程人員還要在文件上簽章;沒做到,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第41條)。
土木包工業若沒有另聘人員,負責人要自己負責工地主任與專任工程人員的工作(第36條);沒做到,依第63條處停業處分。
3個重點
- 專任人員離職營造廠要報請備查並補聘;空窗期由符合資格的建築師或技師代理。
- 工地主任設置達標工程施工期間要設工地主任,且不得同時兼任其他工地。
- 勘驗驗收到場專任工程人員與工地主任須到場說明,沒到場機關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
4項人員規定對照:應辦事項、期限、處分
| 項目 | 應辦事項 | 期限 | 違反的處分 |
|---|---|---|---|
| 專任人員離職 | 報請備查並補聘 | 15日內備查、3個月內補聘 | 營造廠警告或停業(第56條) |
| 專任人員身分 | 須為繼續性從業人員,不得定期契約、不得兼任 | 知情後限期辭任,屆期解任 | 明知未處理:營造廠停業(第61條) |
| 工地主任設置 | 達標工程設置,不得兼任其他工地 | 整個施工期間 | 營造廠警告或停業(第56條);工地主任警告或停止執業(第62條) |
| 工地主任回訓 | 取得回訓證明 | 執業證每逾4年 | 無回訓證明不得擔任 |
表中警告或停業(停止執業)的期間,依法最長1年;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違反第36條,最長停業2年。
本報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營造業法》第30、31、34、36、40、41、56、61、62、63條、《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18、20條。
常見問題
營造廠專任工程人員離職,要報備也要補聘嗎?
要。營造廠須報請備查並依法另聘;施工中的空窗期,專任工程人員的工作須委由符合資格的建築師或技師擔任。
營造廠承攬多大的工程,才必須在工地設工地主任?
承攬金額達施行細則規定的門檻,或建築物高度、地下室開挖深度、橋樑柱跨距達標,就必須設工地主任。
一位工地主任可以同時兼顧兩個工地嗎?
不可以。必須設置工地主任的工程,施工期間工地主任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營造工地的業務,違反者可能被警告或停止執行工地主任業務。
本文原刊於台灣建築時報
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營造業法〉,2019-06-19,law.moj.gov.tw
- 全國法規資料庫,〈營造業法施行細則〉,2018-08-22,law.moj.gov.tw
本文出處:台灣建築時報(ACTA東盟媒體智庫)
原文:專任工程人員離職15日內報備、3個月補聘 違規營造廠最重停業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