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充電設備7月起應施檢驗 銷售者逾期不改正罰1萬至10萬元

電動車充電設備7月起應施檢驗 銷售者逾期不改正罰1萬至10萬元

重點摘要

  • 標準檢驗局自2026年7月1日起實施9項商品檢驗規定,30 kW以下電動車充電設備、20 kW以下電力轉換系統與20 kWh以下鋰儲能裝置須完成檢驗才能銷售。
  • 30 kW以下小型家用充電樁2026年7月起應施檢驗,標準局預計2028年擴大到750 kW以下。
  • 銷售者違反商品檢驗法第6條第4項,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依第60-2條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做住宅充電樁、太陽光電與儲能的水電機電業者,進貨時要多看一眼商品檢驗標識。記者10月28日打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聞稿頁,6月23日的公告寫明:自2026年7月1日起,30 kW以下電動車充電設備、20 kW以下電力轉換系統、20 kWh以下放置型鋰儲能裝置等商品須完成檢驗程序,才可進入市場銷售。

開始列檢7月1日2026年7月1日起,須完成檢驗才可銷售
擴大範圍750 kW2028年預計擴大到750 kW以下
銷售者罰鍰1萬元起限期改正屆期不改,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計量檢定14,479槍截至2026年8月底累計完成

哪些商品列檢、什麼時候擴大

標準局這次新增列檢的有「30 kW以下電動車充電設備」「20 kW以下電力轉換系統」「20 kWh以下放置型鋰儲能裝置」,以及1 kWh以上至20 kWh以下的儲能用鋰電池組。9月9日標準局又說明,充電樁已邁入強制檢驗階段,30 kW以下小型家用充電樁2026年7月起列為應施檢驗商品,2028年將擴大到750 kW以下。

進貨、安裝與銷售的責任

商品檢驗法第6條規定,未符合檢驗規定的應施檢驗商品,銷售者不得陳列或銷售。標準局也提醒消費者,要購買貼有商品檢驗標識的商品,並由原廠指定的合格電器承裝業者評估安裝。所以經銷與安裝業者在進貨單上,建議要求供應商附檢驗標識與型號,貨到時抽驗標識,再開始排工。

罰則與成本

銷售者違反第6條第4項,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依商品檢驗法第60-2條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製造或進口的報驗義務人,把未符合檢驗規定的商品運出廠場或進入市場,依第60條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商品經檢驗不符合者,處25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新聞稿未載檢驗費用。

9月9日的新聞稿另提到,以度計費的充電樁自2023年1月1日起納入法定度量衡器、須強制檢定,截至2026年8月底累計完成14,479槍;在地檢測服務預訂2030年提供。

3個重點

  1. 進貨先看標識購買貼有商品檢驗標識的商品。
  2. 合格承裝業者由原廠指定的合格電器承裝業者評估安裝。
  3. 銷售有責任未符合檢驗規定的應施檢驗商品,銷售者不得陳列或銷售。

列檢商品與責任對照

對象 規定 罰則(新台幣)
銷售者 未符合檢驗規定的應施檢驗商品不得陳列或銷售 限期改正未改,1萬至10萬元,可按次處罰
製造與進口 未符合規定不得運出廠場或進入市場 20萬至200萬元;檢驗不符合者25萬至250萬元
安裝業者 由原廠指定的合格電器承裝業者評估安裝 新聞稿未載罰則

表中銷售者與製造進口兩列的罰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與第60-2條;安裝業者一列來自標準局對消費者的提醒,不是罰則條文。

本報整理自:標準檢驗局2026-06-23與2026-09-09新聞稿、商品檢驗法第6、60、60-2條。

常見問題

電動車充電設備哪天起要通過商品檢驗才能銷售?

2026年7月1日起。30 kW以下電動車充電設備須完成檢驗程序、符合檢驗規定,才可進入市場銷售。

賣沒有通過檢驗的充電樁或儲能裝置會被罰多少?

銷售者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依商品檢驗法第60-2條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製造或進口業者最高罰200萬元。

家用充電樁的檢驗範圍什麼時候會擴大?

標準檢驗局表示,30 kW以下小型家用充電樁2026年7月起列為應施檢驗商品,並將於2028年擴大至750 kW以下。

檢驗時程

  1. 以度計費充電樁納入法定度量衡器,實施強制檢定
  2. 30 kW以下充電設備等9項商品檢驗規定施行
  3. 充電樁檢驗範圍預計擴大到750 kW以下

本文原刊於台灣建築時報

資料來源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標準局將自115年7月1日起實施「電動車充電設備」等9項商品檢驗規定 強化商品安全〉,2026-06-23,bsmi.gov.tw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強化充電樁管理制度 打造安全準確充電環境〉,2026-09-09,bsmi.gov.tw
  • 全國法規資料庫,〈商品檢驗法第6條〉,law.moj.gov.tw
  • 全國法規資料庫,〈商品檢驗法第60條〉,law.moj.gov.tw
  • 全國法規資料庫,〈商品檢驗法第60-2條〉,law.moj.gov.tw

本文出處:台灣建築時報(ACTA東盟媒體智庫)
原文:電動車充電設備7月起應施檢驗 銷售者逾期不改正罰1萬至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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