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
- 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有效期限5年,業者須在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逾期原執照失效。
- 承裝業分包金額不得超過經辦工程總價40%,違反電業法第62條,依第84條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 承裝業聘僱不符資格人員,依電業法第84條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受僱人員離職須在3個月內補足。
【台灣建築時報/編輯部】水電工班老闆手上的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有效期限只有5年,要在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逾期未申請,原執照到期就失效。記者2026年10月20日查閱全國法規資料庫,《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頁面顯示最新修正日期為民國114年10月29日。
展延:屆滿前3個月內,備齊4項審查文件
依規則第13條,登記執照有效期限5年,承裝業要在屆滿前3個月內申請展延並換領執照;逾期未申請,或展延審查不合格,原執照在期限屆滿時失效。展延審查項目有4項:申請書表所載事項、最近一期完稅證明、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書,以及執照有效期限內至少一位受僱人員參加訓練或講習的合格證明。
訓練那一項要提早安排。規則第20條要求承裝業依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指派受僱人員參加技術規範訓練或講習;通知3次後仍未指派,依第22條第7款得廢止登記。
分包與人員:超過40%、聘僱不合格人員都在罰則內
規則第16條規定承裝業不得轉包經辦工程;可分包給其他承裝業者,但金額不得超過經辦工程總價40%。電業法第62條第1項也把轉託無登記執照的業者、分包超過委託總價40%列為禁止行為,違反者依第84條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按次處罰(第84條第2項)。
人員方面,電業法第59條第5項要求受僱人員具備電力工程相關技師證書或職類技術士證等資格之一;聘僱不符資格人員,業者依第84條罰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不符資格者本人依第87條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規則第15條要求人員離職時,3個月內補足並申請變更登記;離職後3個月內未補足、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第22條第8款得廢止登記,承裝業或其負責人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對設計公司與水電工班老闆的影響
電業法第59條第2項寫明,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要交由電器承裝業承裝、施作及裝修,向電業申報竣工供電時,要附公會核發的申報竣工會員證明單才能接電,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除外。室內設計與裝修公司發包水電前,可先請工班出示執照有效期限與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書;水電工班老闆可把執照到期日、補人期限與訓練排進行事曆。電業法第83條另訂,未辦理登記而經營承裝業者,罰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3個重點
- 屆滿前3個月內登記執照有效期限5年,要在屆滿前3個月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 分包不超過40%分包給其他承裝業者的金額不得超過經辦工程總價40%,也不能轉託無登記執照的業者。
- 離職3個月內補受僱人員解僱或離職時,要在3個月內補足人數並申請變更登記。
展延、補人、分包與罰則對照:8種情形的期限與後果
| 情形 | 期限或比例 | 依據 | 後果 |
|---|---|---|---|
| 登記執照展延 | 屆滿前3個月內 | 規則第13條 | 逾期未申請,原執照屆滿失效 |
| 受僱人員離職補足 | 3個月內 | 規則第15條、第22條第8款 | 限期改善仍未改善,得廢止登記;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
| 登載事項變更換照 | 事實發生日起1個月內 | 規則第17條、第21條第7款 | 通知限期改善 |
| 限期改善累計 | 5年內達5次 | 規則第22條第3款 | 得廢止登記 |
| 登記後加入公會 | 1個月內 | 電業法第59條第1項、第84條第1項第1款 | 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
| 分包金額 | 不得超過經辦工程總價40% | 規則第16條、電業法第62條第1項、第84條 | 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
| 聘僱不符資格人員 | 無期限 | 電業法第84條第1項第2款、第87條 | 業者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人員本人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新臺幣) |
| 未辦理登記而營業 | 無期限 | 電業法第83條 | 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
表中罰鍰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裁處;規則指《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本報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民國114年10月29日修正)、《電業法》(民國115年1月5日修正)。
常見問題
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到期前,要在什麼時候申請展延?
要在登記執照有效期限5年屆滿前3個月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並換領執照。逾期未申請或審查不合格,原執照在期限屆滿時失效。展延要附申請書表、最近一期完稅證明、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書與訓練或講習合格證明。
水電工班承攬的電氣工程,可以再分包出去嗎?
承裝業不得轉包經辦工程;可以分包給其他承裝業者,但分包金額不得超過經辦工程總價40%,也不能轉託無登記執照的業者。違反電業法第62條第1項,依第84條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設計公司把水電發包給工班前,要先確認什麼?
用戶用電設備工程依電業法第59條第2項,應交由電器承裝業承裝,竣工申報供電時要附公會核發的申報竣工會員證明單。發包前可先確認工班登記執照仍在有效期限內,並取得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書。
本文原刊於台灣建築時報
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2025-10-29,law.moj.gov.tw
- 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電業法〉,2026-01-05,law.moj.gov.tw
本文出處:台灣建築時報(ACTA東盟媒體智庫)
原文:電器承裝業執照5年到期前3個月內展延 分包逾40%最高罰10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