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
- 依《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營造業聘外國技術人力,承建公共工程須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工期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 外國技術人力聘僱許可期間最長3年,雇主要繼續聘僱,須在許可屆滿前4個月內向勞動部申請展延。
- 外國人連續曠職失去聯繫,雇主須在3日內書面通報;漏報依就業服務法處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
【台灣建築時報/編輯部】營造業老闆想引進外國技術人力,第一關是工程合不合格。記者22日打開全國法規資料庫,查閱勞動部《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營造技術工作只開放三種路徑,不是每家營造廠、工班都能申請。
三條工程路徑,各有金額與工期門檻
公共工程路徑:雇主須是與政府機關、行政法人或公營事業訂約的得標廠商,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工期一年六個月以上;金額在5,000萬元以上、未達此門檻者,須累計同一雇主承建的其他公共工程。
民間重大經建工程的契約總金額門檻是2億元以上,工期同樣一年六個月以上,且限於公用事業、社會住宅、製造業重大投資廠房等規定的類型,細項見下表。第三條路徑是符合營造業法規定的雇主,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已承攬在建工程。
人數有上限,先招本國工、備齊證明
走前兩條路徑的雇主,所聘外籍工作者含移工與外國技術人力,合計不得超過以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人數的50%,經行政院核定增加核配比率者除外。申請前要先辦求才登記並登載求才廣告,一般情形下至少招募本國勞工7日;申請前2年內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達一定比例,可能不予許可。
申請文件要附縣市政府開立的證明,包括已提撥勞退準備金、已繳工資墊償基金、勞保與職災保險費,以及已舉辦勞資會議;外國人也須符合勞動部另定的專業證照、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條件與薪資基本數額。
許可展延與失聯通報的期限
聘僱許可到期要繼續聘僱,須在屆滿前4個月內申請展延;公共工程與民間重大經建工程若經開立延長工期證明,延長許可改在屆滿前14日至120日申請,加計後仍有上限。
外國人連續曠職且失去聯繫,雇主須在3日內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與警察機關,漏報依就業服務法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指派外國人做許可以外的工作同樣適用該罰鍰,限期改善未改善,聘僱許可會被廢止;許可屆滿前也須辦理出國手續。
對營造廠與工班老闆的影響
只做住宅修繕或室內裝修、沒有公共工程或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契約的工班,從條文看走不了前兩條路徑;第三條路徑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公共工程得標身分的營造廠,要先算清契約金額與工期,再對照招募、繳納證明與展延時間表,別等許可快到期才補件。
3個重點
- 先看工程類型營造技術工作只開放公共工程、民間重大經建工程與經認定的在建工程三種情形。
- 先招本國勞工申請前須辦求才登記與招募,並備齊勞退、勞保、工資墊償基金等繳納證明。
- 按期展延通報許可到期前要展延或辦出國手續,外國人失聯與許可外工作都有罰則。
營造技術工作3條路徑對照:工程類型、金額門檻與工期
| 路徑 | 適用工程與雇主 | 契約金額 | 工期 |
|---|---|---|---|
| 公共工程 | 與政府機關、行政法人或公營事業訂約的得標廠商 | 1億元以上,5,000萬元以上須累計 | 一年六個月以上 |
| 民間重大經建 | 公用事業、獎勵民間投資、私立學校與社福醫療機構、社會住宅、製造業重大投資廠房 | 2億元以上,較低金額者可累計其他工程 | 一年六個月以上 |
| 營造業在建工程 | 符合營造業法規定,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已承攬在建工程 | 依勞動部另定規定 | 依勞動部另定規定 |
公共工程與民間重大經建兩條路徑另有外籍工作者合計人數上限;兩者都可因延長工期申請延長聘僱許可。
本報整理自:《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第16、17、22條。
常見問題
營造業要引進外國技術人力,工程要符合什麼條件?
承建公共工程且契約金額與工期達辦法規定的門檻,是其中一條路徑;另有民間重大經建工程與經認定的在建工程兩條路徑,條件各不相同。
外國技術人力聘僱許可到期前,雇主何時要申請展延?
申請期間是許可屆滿前4個月內,並備齊勞退準備金、勞保與工資墊償基金等繳納證明。工程經開立延長工期證明者另有延長許可的窗口,但加計後不得超過3年。
外籍技術人力失聯但雇主沒通報,會有什麼後果?
雇主要在3日內書面通報主管機關,漏報會被處罰鍰;若指派許可以外的工作且限期未改善,聘僱許可也可能被廢止。
本文原刊於台灣建築時報
資料來源
- 勞動部,《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2025-12-30,law.moj.gov.tw
- 勞動部,《就業服務法》,2025-01-20,law.moj.gov.tw
本文出處:台灣建築時報(ACTA東盟媒體智庫)
原文:營造業聘外國技術人力 公共工程1億元起 展延要在屆滿前4個月內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