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
- 標準檢驗局2026年1月30日公告,合板、層積材、集成材、中密度纖維板與粒片板仍列為應施檢驗的木製板材。
- 木製板材本體須標示甲醛釋出量F1、F2或F3;原檢驗標準自2026年7月1日起已停止適用,舊證書可用到期滿。
- 產製者或進口商把未符檢驗規定的商品推進市場,依商品檢驗法可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台灣建築時報/編輯部】記者20日查閱行政院公報,確認標準檢驗局公告修正的木製板材檢驗規定仍是現行規定:合板、層積材、集成材、中密度纖維板與粒片板列為應施檢驗商品,原檢驗標準已於7月1日停止適用。建材供應商與採購板材的設計、木作老闆,驗貨時要先看本體有沒有甲醛釋出量等級標示。
哪些板材納管、現在用哪一版標準
2026年1月30日修正公告列管的板材,合板類涵蓋普通、特殊、結構用、混凝土模板用、施工架踏板用、運輸墊板用與耐燃等各種合板,另有單板層積材、裝修用集成材、中密度纖維板與粒片板;中密度纖維板和粒片板若是供加工或組裝成家具的原料,不在此限。多數檢驗標準已更新為民國113年版。
耐燃合板的管理方式也變了:原本採監視查驗或驗證登錄,與原標準停用同日改為型式認可逐批檢驗,須先取得型式認可證書,進口或出廠前報請檢驗,符合規定才能在國內市場陳列銷售。木質地板同樣納管,標示另有規定。
驗貨要看哪些標示
依標準檢驗局4月15日修正的作業規定,合板、層積材、集成材、中密度纖維板與粒片板的本體須標示商品檢驗標識、品名、原產地、甲醛釋出量(F1或F2或F3)、製造廠商或進口商的名稱地址或商標,以及製造年月或批號。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的商品,若以原包裝直接運交下游業者在工地使用或加工、不供市場陳列販售,報驗義務人可向檢驗機關申請本體只標製造年月或批號、品名與原產地。
新證書有效期間為3年,型式認可審查期限為14個工作天,逐批檢驗期限為樣品送達次日起7個工作天;依原標準取得的證書可用到有效期間屆滿為止,證書的檢驗標準欄位會註明版次。
對建材供應商與設計、木作老闆的影響
商品檢驗法第六條規定,未符合檢驗規定的應施檢驗商品,銷售者不得陳列或銷售;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按次連續處罰。產製者、輸入者不明或無法追查時,銷售者就是報驗義務人,把未符規定的商品推進市場,依第六十條處更重的罰鍰,金額見文末表格。
建材行老闆進貨時,可先確認本體標示與檢驗標識,並向上游索取型式認可證書影本;設計公司與木作、系統櫃老闆採購板材,驗收時看標示、留存進貨單據,日後有甲醛疑慮才追得到來源。這項規定沒有新的申報截止日,舊標準停用日已過。
3個重點
- 本體標示本體須標品名、原產地、甲醛釋出量F1、F2或F3等項目。
- 工地直送採逐批檢驗的商品以原包裝直送工地、不供陳列販售者,可申請本體簡化標示。
- 舊證書依原標準取得的證書可用到有效期間屆滿為止。
木製板材供應鏈各角色的義務與罰則對照
| 角色 | 義務 | 違規罰鍰(新臺幣) |
|---|---|---|
| 產製者或進口商 | 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本體標示 | 20萬至200萬元 |
| 商品經檢驗不符 | 運出廠場或進入市場,且檢驗結果不符合 | 25萬至250萬元 |
| 銷售者(建材行) | 不陳列、不銷售未符規定商品 | 限期改正仍不改,1萬至10萬元 |
| 產製者無法追查時 | 銷售者視為報驗義務人 | 20萬至200萬元 |
| 小額商品 | 商品總價低於10萬元者 | 總價2倍以下,最低1萬元 |
表列罰鍰依商品檢驗法第六十條、第六十條之一、第六十條之二與第八條整理。
本報整理自:商品檢驗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常見問題
建材行賣沒有甲醛等級標示的合板,會被罰嗎?
可能被罰。未符合檢驗規定的應施檢驗商品,銷售者不得陳列或銷售;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處1萬元起的罰鍰,並可按次連續處罰。
進口或製造木製板材的業者,未符規定上市會罰多少?
報驗義務人把未符規定的商品運出廠場、輸出入或進入市場,依商品檢驗法處罰鍰;商品經檢驗不符合者罰得更重,最高250萬元。
依舊標準取得的板材檢驗證書還能用嗎?
可以用到有效期間屆滿為止。換發或延展時,證書的檢驗標準欄位會註明新的標準版次。
木製板材規定時程(2026年)
- 標準檢驗局公告修正應施檢驗規定,自即日生效
- 作業規定修正,自即日生效
- 原檢驗標準停止適用;耐燃合板改為型式認可逐批檢驗
本文原刊於台灣建築時報
資料來源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修正「應施檢驗木製板材類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經標檢政字第11530001380號)〉,2026-01-30,gazette.nat.gov.tw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修正「木製板材類商品檢驗作業規定」(經標檢政字第11530003650號)〉,2026-04-15,gazette.nat.gov.tw
- 全國法規資料庫,〈商品檢驗法〉,2026-10-20,law.moj.gov.tw
本文出處:台灣建築時報(ACTA東盟媒體智庫)
原文:合板、粒片板須標甲醛等級 舊標準7月1日停用 違規罰1萬至20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