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屋頂光電獎勵12月1日截止 每瓩3,000元 登記文件缺了就駁回

臺中屋頂光電獎勵12月1日截止 每瓩3,000元 登記文件缺了就駁回

重點摘要

  •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5年屋頂光電獎勵受理到2026年12月1日,預算總額3,600萬元,用罄即停止受理並公告。
  • 一般併網每瓩獎勵3,000元、單幢上限30萬元;加裝ATS並自發自用餘電躉售者每瓩2萬元、單棟上限200萬元,兩種擇一。
  • 設備登記文件發文日期須在2025年1月1日以後,未附逕予駁回;領款後2年內設備不得轉讓,且可能被巡查複查。

手上有臺中案子的屋頂光電安裝業者,客戶領不領得到獎勵,關鍵在設備登記文件。記者3日查閱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的獎勵及補助專區,115年獎勵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實施計畫仍列受理,期限到2026年12月1日,獎勵預算總額3,600萬元,用罄會提前停止。

受理截止(2026年)12月1日獎勵款用罄即停止受理
獎勵預算總額3,600萬元用罄即停止受理並公告
一般每瓩獎勵3,000元單幢累計上限30萬元
加裝ATS每瓩2萬元單棟累計上限200萬元,兩種擇一

誰能領、領多少

申請人要在202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備登記文件(依發文日期為準),或依規定全數更換太陽光電設備並取得主管機關備查文件;屋頂所在的私有建築物,頂層面積須在1,000平方公尺以下。設備必須是新品,並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的台灣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技術規範;依法令負有設置義務的建築,不具申請資格。

獎勵有兩種標準,單一申請案只能擇一:一般每瓩3,000元,單幢累計上限30萬元;併接自設內線用電系統、加裝自動電源切換開關(ATS)並採自發自用餘電躉售的,每瓩2萬元,單棟累計上限200萬元。不足1瓩的部分都不獎勵。

送件怎麼寄、哪份文件缺了會被退

實施計畫列的送件方式是郵寄:文件用A4大小以上信封袋密封,掛號寄到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惠中樓5樓的經濟發展局公用事業科,信封上註明「申請太陽光電獎勵」。收件日以收受當日或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最容易卡關的是設備登記文件,發文日期要在2025年1月1日以後,沒附的申請案逕予駁回。另一份是安裝廠商出具的繳費證明發票或收據,要連同實際支用費用明細表一起送,申請人須對支出憑證的真實性負責。文件不全會通知限期補正,補正以2次為限,仍不齊就駁回,退件後可重新申請。

對屋頂光電安裝業者的影響

審查依受理次序進行,預算餘額不足以支應最後一個序位時,只能依剩餘額度核定。承攬案場的安裝業者簽約前,可先和業主確認三件事:設備登記文件的發文日期、屋頂所在建築物的頂層面積,以及這棟建築是否屬於依法令必須設置光電的對象。業主若同時申請其他補助,總獎勵或補助經費不得超過設置經費百分之五十,超過的部分不核撥。

加裝ATS的案子,合約要留意領款後的限制:2年內非經同意不得變更用電方式,設備也不得轉讓。

領款之後還有2年管理期

獎勵款核發後,經濟發展局可派員巡查或複查;發現設備全部或一部未運轉,會要求說明並限期改善,逾期未能改善或不能改善的,可撤銷資格並追繳原獎勵款;但未運轉若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且已通知經濟發展局並獲同意備查,不在此限。申請資料有虛偽不實等情形,經核可後查證屬實的,經濟發展局得撤銷或廢止獎勵資格並追回全部獎勵款,限期不繳回的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3個重點

  1. 登記文件先看設備登記文件發文日期須符合規定,未附就逕予駁回。
  2. 掛號看郵戳寄到經濟發展局公用事業科,收件日以收受當日或郵戳為憑。
  3. 領款後管2年巡查、複查與設備轉讓限制,都在領款後2年內。

從寄件到領款後:5個關卡與後果

關卡 要做的事 沒做到會怎樣
寄件 掛號郵寄,收件日以收受當日或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補件 接到通知後限期補正 補正以2次為限,仍不齊就駁回,可重新申請
核定 依受理編號順序審查 餘額不足時,最後序位依剩餘額度核定;要撤銷須於核定日起7日內書面申請
與他案併領 列明全部補助項目與金額 合計超過設置經費50%的部分不核撥
領款後 配合巡查、複查,設備不轉讓 撤銷資格、追繳獎勵款

免付費諮詢專線為0800-358556。

整理自: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5年獎勵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實施計畫。

常見問題

臺中市屋頂光電獎勵什麼時候截止?預算用完會提前停嗎?

受理到2026年12月1日,收件日以收受當日或郵戳為憑。獎勵款用罄時,經濟發展局會停止受理並公告在網站,寄件前先看專區頁有沒有新公告。

臺中市屋頂光電獎勵的設備登記文件,發文日期有限制嗎?

有限制。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備登記文件的發文日期須在2025年1月1日以後,這份文件沒附,申請案就逕予駁回,簽約前先確認業主手上的文件日期。

拿到臺中市屋頂光電獎勵後,還要遵守什麼規定?

領款後2年內設備非經同意不得轉讓,經濟發展局可派員巡查或複查。設備全部或一部未運轉又不改善,可撤銷資格並追繳原獎勵款;但未運轉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且已通知並獲同意備查者除外。

受理與管理時程

  1. 經濟發展局公告開始受理申請
  2. 受理期間截止,獎勵款用罄會提前停止
  3. 接受巡查或複查,設備非經同意不得轉讓

本文原刊於台灣建築時報

資料來源

  •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5年臺中市獎勵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實施計畫〉,2026-08-12,economic.taichung.gov.tw
  •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5年獎勵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實施計畫(PDF)〉,economic.taichung.gov.tw
  •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公告)115年獎勵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實施計畫自115年5月13日起受理申請〉,2026-05-13,economic.taichung.gov.tw

本文出處:台灣建築時報(ACTA東盟媒體智庫)
原文:臺中屋頂光電獎勵12月1日截止 每瓩3,000元 登記文件缺了就駁回

被google AI引用三步驟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