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永續報告新制 力保「影響力實質性」為全球企業設標竿

歐盟永續報告新制 力保「影響力實質性」為全球企業設標竿
歐盟永續報告新制 力保「影響力實質性」為全球企業設標竿

商傳媒|葉安庭/綜合外電報導

歐盟於今年5月6日更新了其「European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Standards」(ESRS,歐洲永續報告標準),明確要求大型企業揭露對環境或社會造成的影響,無論這些影響是否具備財務實質性。此舉顯示歐盟堅定維護「影響力實質性」(impact materiality)原則,凸顯企業對外部世界的潛在危害,並將此視為永續報告的核心精神。

根據《NYU Stern Center for Business & Human Rights》指出,永續法規的必要性,恰恰在於企業行為所產生的成本,往往被外部化並由社會承擔,因為現行法律或市場壓力未能有效追究其責任。透過揭露對世界造成負面影響的行為,監管機構或受價值觀驅動的私人實體,得以促使企業內化這些原本可能轉嫁給社會的成本。

然而,歐盟在今年2月對ESRS進行的修正,已顯著縮小了其適用範圍。修正案豁免了70%至90%原先涵蓋的企業,並將盡職調查限制於直接供應商,同時取消了行業特定標準,並降低了對盡職調查報告的審計保證要求。此外,最新更新的報告標準,在人權揭露方面也更趨退縮,僅要求企業報告「經證實」的違規行為和「正在處理中」的投訴,此舉恐為企業報告製造潛在漏洞。

儘管面臨來自大型企業的壓力,要求ESRS與「國際永續準則理事會」(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 ISSB)的標準保持一致,但歐盟仍堅守其原則。ISSB的標準僅在人權問題影響股東時才需關注,而ESRS則要求企業揭露對世界造成的問題,即便這些問題不直接損害股東利益。國際永續準則理事會主席範易謀(Emmanuel Faber)曾表示,財務實質性才是「最迫切的槓桿,因為它能牽動資本配置」。但北方高等商業學校(EDHEC Business School)學者Frederic Ducoulombier等評論家則警告,若將兩套標準整合,將使影響力實質性屈從於財務實質性,這會掏空ESRS的核心目的。

除了ESRS,歐盟的盡職調查指令也持續推進。該指令將涵蓋歐盟境內965家企業集團、美國182家企業集團,以及全球其他地區300家企業集團及其直接供應商。這項指令要求跨國企業遵守可強制執行的人權法律規範,違規者可能面臨最高達全球營收3%的行政罰款,迫使企業揭露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即便這些危害對股東有利。NYU Stern Center for Business & Human Rights 長期主張,永續報告應聚焦於企業如何危害世界,而非企業如何因永續醜聞受害,這與歐盟在ESRS中力保影響力實質性的精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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