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前言|重罪不代表必然羈押,程序防禦才是關鍵
第一級毒品案件,是我國刑事體系中最為嚴峻的罪名之一。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運輸第一級毒品最高可處死刑、最低也為無期徒刑,往往一被查獲,就幾乎必然面臨羈押聲請。
然而,法律的核心並非嚴刑峻法,而是要判斷:
案件是否真正具有羈押必要性?被告是否有逃亡、串證之虞?
本案中,當事人因交友不慎,遭控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涉案毒品毛重高達 5,092.28 公克(純質約 3.1 公斤),屬於檢方高度重視的重大毒品案。
檢察官於法院裁定「限制出境出海」後,仍於後續提出準抗告,要求對當事人改裁羈押。
在此高風險情況下,樂羽律師團隊立即啟動防禦策略,透過縝密說理與事證分析,
最終成功讓法院駁回檢察官準抗告,讓當事人能在不被羈押的狀態下進行訴訟。
📂 二、案件背景|毒品數量龐大、刑度極重,檢察官聲請羈押施壓
本案當事人因朋友介紹而捲入毒品運輸鏈,檢方查扣到的毒品達:
📌 海洛因毛重:5,092.28 公克
📌 純質淨重:約 3.1 公斤
此等數量遠超一般毒品案件標準,使本案直接落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的重刑範圍:
🔺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案件重大性不言可喻。
法院最初裁定僅給予 限制出境、限制出海。
檢察官不服,認為僅限制住居不足避免逃亡,遂提出準抗告,要求法院改裁羈押。
若準抗告成立,當事人將立即被收押。
因此,防止羈押,是本案最關鍵的攻防。
⚖️三、樂羽律師團隊的辯護策略|三大主軸成功避免羈押
1️⃣ 無羈押必要性:案件已偵查完備,無持續羈押理由
檢察官主張:毒品案件重大,被告不宜僅以限制住居處分。
但樂羽律師團隊指出:
✔ 檢方對本案之偵查已趨完整
✔ 當事人為末端角色,無涉重要資訊
✔ 無再度串證或湮滅證據的空間
✔ 案件性質雖重,但重大犯罪 ≠ 當然羈押
法院最終接受此論點,認定羈押必要性不足。
2️⃣ 被告無逃亡之虞:生活穩定、有家庭、有工作、有責任
羈押的核心要件之一是「逃亡可能性」。
我們具體呈現:
🏠 當事人有固定住所
👨👩👧 家庭成員需扶養、無法離家
💼 已取得穩定工作
📄 自始至終皆依時到庭、無失聯風險
綜合生活背景、責任與實際行為,證明當事人並無逃逸動機。
3️⃣ 限制住居、電子腳鐐等均足以取代羈押
就算法院仍有疑慮,我們也提出具體替代方案:
✔ 限制出境、出海
✔ 給予交保機會
✔ 若有必要,可配戴電子腳鐐
✔ 定期向派出所報到
這些措施均可有效掌控行蹤,使羈押成為「不必要的最後手段」。
🎊四、最終結果|成功駁回準抗告,當事人免羈押
法院審酌後認定:
- 當事人確無逃亡、串證疑慮
- 現行限制住居、限制出境等處分已足夠
- 無繼續羈押必要
📌 最終裁定:駁回檢察官準抗告,當事人得以保持自由身接受審判
🔚 五、結語|重罪≠必然羈押,程序攻防才是刑事案件關鍵
毒品案件確實屬於重罪,但法院是否羈押,從來不是以「罪名」判定,而是看:
✔ 是否具體有逃亡風險
✔ 是否可能串證
✔ 是否有必要以羈押替代其他輕微處分
本案證明——
重罪可以不羈押,前提是專業律師能協助提出完整攻防與法律論述。
❓️六、Q&A:毒品重罪與羈押的 8 個關鍵問題 🎯
Q1:運輸第一級毒品這麼重,法院真的會不羈押嗎?
A:會看個案風險。若能證明無逃亡/串證之虞、提出替代措施可有效管理,法院可不羈押或改採限制住居、限制出境等。
Q2:檢察官已準抗告,是不是等於一定會羈押?
A:不是。準抗告由法院審理,仍要審查羈押「必要性」、「羈押替代手段」。本案即是在準抗告階段成功維持不羈押,爭取限制出境。
Q3:哪些資料最能說服法官羈押?
A:固定住居證明、在職/就業證明、家庭扶養責任、到庭紀錄、無違規紀錄,以及具體的替代羈押方案(限出境、住居、定期報到…)。
Q4:如果最後真的被押,還能救嗎?
A:還是有機會。可以聲請撤銷羈押、抗告,或待情勢變化(如證人筆錄、關鍵物證等)再提。
Q5:裝電子腳鐐一定會被同意嗎?
A:一樣要說服法官有羈押的替代手段。請法官採用較輕的控制取代羈押,通常會需要搭配交保金。
Q6:家屬能做什麼最有幫助?
A:協助整理住居、工作、家庭責任等證明;配合律師單一窗口對外聯繫;避免自認或是不利陳述。
‼️若您或親友遇到:
🚨 檢察官聲請羈押
🚨 收到準抗告、抗告
🚨 涉及毒品、暴力、詐欺等重罪
請務必在第一時間尋求法律協助。
樂羽國際法律事務所
——致力於為每位當事人爭取應有權益與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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