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仲介到底幫雇主辦哪些事?從引進到輔導的10項服務一次看

人力仲介到底幫雇主辦哪些事?從引進到輔導的10項服務一次看

人力仲介受雇主或移工委任,辦理引進、入國手續、生活輔導到續聘展延的10項服務。

第一次聘僱外籍看護、外籍廠工或營造工的雇主,是不是以為仲介只是幫忙介紹人選?實際上,從招募許可、入國後的健檢與聘僱許可,到居留證、續聘,多數手續都有法定時限,漏掉一關可能被罰,甚至影響移工的工作資格!哪些事能委任仲介辦,哪些時限得自己盯,下面依辦理順序整理。


📋 人力仲介10項服務重點提醒

  • 📌 入國後須在 3個工作日內 完成健檢,之後聘僱滿6、18、30個月前後30日內各定期檢查一次
  • 📌 聘僱許可須於入國後 15日內 申請,入國通報須在入國後 3日內 辦理
  • 📌 居留證須於入國翌日起 30日內 申請,逾期處 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 罰鍰
  • 📌 期滿續聘須於聘僱許可屆滿前 2至4個月內 申請
  • 📌 雇主非法扣留移工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可處 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罰鍰

資料來源:《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移民署外籍移工居留送件須知、《就業服務法》

人力仲介能受雇主委任辦哪些事?

人力仲介的服務範圍,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3條分列三款。第1款是接受雇主委任,辦理招募、引進,以及招募許可、聘僱許可、展延聘僱許可、轉換雇主等申請;第2款是接受雇主或外國人委任,辦理生活照顧服務、安排入出國、安排健康檢查、諮詢、輔導及翻譯;第3款是接受外國人委任,代辦居留業務。

聘僱許可的申請人是雇主,仲介是受委任代辦。下表依辦理順序拆成10項,所引時限以第二類外國人(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的工作,含家庭看護、家庭幫傭、機構看護及製造、營造等工作)為準。

人力仲介10項服務辦理時點對照

服務項目 辦理時點 法規或公告依據
代辦入國引進手續 移工入國前 管理辦法第3條第1款
入國接機送達 移工入境當天 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安排入出國)
安排健康檢查 入國後3個工作日內,之後定期檢查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3條
辦理聘僱許可 入國後15日內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下稱許可辦法)第36條
申辦居留證 入國翌日起30日內 移民署外籍移工居留送件須知
生活輔導 在台工作期間 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
提供翻譯 在台工作期間 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
協辦休假或探親 聘僱許可期間 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5項
辦理續聘、展延或護照換新 聘僱許可屆滿前2至4個月等 許可辦法第39條、移民署送件須知
處理勞資爭議或緊急、傷病、異常事件 事件發生時 就業服務法第56條等

引進階段:入國前的手續與入境當天的接送

引進階段的工作,從入國前的許可申請延伸到移工入境當天的接送。

1. 代辦入國引進手續

代辦入國引進手續,指雇主委任仲介辦理招募、引進,以及招募許可、聘僱許可等申請。申請人仍是雇主,仲介受任後若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或外國人權益受損,屬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15款的違規,依第67條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2. 入國接機送達

入國接機送達,在管理辦法中屬於可受委任的「安排入出國」。自國外新聘、首次來台的家庭看護工與家庭幫傭,依勞動部2023年2月的新聞稿,由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派雙語專人、專車接機,三天兩夜入國講習完訓後,再由雇主或仲介接回。


入國後的法定手續:健檢、聘僱許可與居留證

入國後的法定手續有三道,時限從3個工作日到30日不等。

3. 安排健康檢查

安排健康檢查要先趕在入國後3個工作日內,帶移工到指定醫院做入國健檢,因故未完成可再延3個工作日補行(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3條)。之後在聘僱滿6、18、30個月前後30日內,各有一次定期健檢。未完成再檢查、治療或預防接種,或再檢查仍不合格者,屬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4款的「檢查不合格」,聘僱許可會被廢止。

4. 辦理聘僱許可

辦理聘僱許可的時限是入國後15日內,雇主須備齊文件申請(許可辦法第36條),文件含當地主管機關受理入國通報的證明。入國通報須在入國後3日內,檢附入國通報單、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等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檢查生活照顧的落實情形(許可辦法第34條)。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台工作(就業服務法第43條)。自國外新聘的家庭看護工與家庭幫傭由一站式服務中心整合辦理,勞動部2024年7月的新聞稿說明,移工完訓後即可取得聘僱許可、居留證,並完成職災保險、全民健保及生活照顧通報。

5. 申辦居留證

申辦居留證,移民署規定外籍移工應於入國翌日起30日內申請,逾期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仲介須用工商憑證登入移民署的外籍移工線上申辦系統代為申請,審查約5個工作天。


在台期間:生活輔導、翻譯與休假安排

在台期間的服務,集中在生活輔導、翻譯與休假安排三件事。

6. 生活輔導

生活輔導屬於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的「生活照顧服務、諮詢、輔導」,雇主或外國人都可委任。輔導也要讓雙方知道界線:雇主非法扣留移工的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7. 提供翻譯

提供翻譯處理的是勞雇雙方的語言落差。勞動部114年移工管理及運用調查中,家庭雇主運用外籍看護工有遭遇困擾者占34.4%,困擾原因以「語言不通」最多。仲介與外國人簽訂的書面契約,也須作成外國人所瞭解的譯本(管理辦法第21條第3項)。

8. 協辦休假或探親

協辦休假或探親有明確法源:從事第8款至第10款工作的外籍移工,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5項)。家庭看護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休假依勞動契約;勞動部2018年說明,契約必載事項含雇主應提供足夠休息時間、每7天給1天休假。


期滿前後:續聘展延與突發狀況

期滿前後的手續有三件要分開辦,突發狀況則有各自的通報與給付規定。

9. 辦理續聘、展延或護照換新

辦理續聘、展延或護照換新,是三件分開申請的手續:

  • 期滿續聘許可:聘僱許可屆滿日前2至4個月內申請,須附勞雇雙方已合意期滿續聘的證明(許可辦法第39條)。
  • 延期居留:居留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申請(移民署送件須知)。
  • 護照換新:到移民署辦資料異動登記,附更新後護照(移民署送件須知)。

已在台工作多年的移工,若考慮轉入外國技術人力(舊稱中階技術人力),適用另一套辦法,可再評估中階技術人力資格或看護工轉中階的條件。

10. 處理勞資爭議或緊急、傷病、異常事件

處理勞資爭議或緊急、傷病、異常事件,常見有三類:

  • 失去聯繫:移工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雇主應於3日內書面通知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就業服務法第56條);管理辦法也把「通知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之核備」列為可受委任事項。
  • 傷病事故:職業災害保險自移工到職當日自動生效,因傷病不能工作第4天起可申請傷病給付。
  • 勞資爭議: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調解,處理工資等權利義務爭議。

常見問題

Q:人力仲介費用中,移工自付的服務費有上限嗎?

A:人力仲介費用中,移工自付的服務費有法定上限。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移工在台第一年每月不逾1,800元,第二年不逾1,700元,第三年起不逾1,500元。

Q:雇主可以不透過仲介自己申請聘僱許可嗎?

A:聘僱許可的申請人本來就是雇主。許可辦法第36條規定由雇主備文件申請,管理辦法第3條列的則是「接受雇主委任」辦理的事項,所以自行辦理與委任仲介,申請人都是雇主。

Q:外籍移工在台最長能工作幾年?

A:外籍移工在台累計工作,一般不得逾12年,家庭看護工最長可到14年。延長到14年須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就業服務法第52條),勞動部評點須達60點以上。

人力仲介的10項服務怎麼分工

人力仲介的10項服務,依辦理順序是代辦入國引進手續;入國接機送達;安排健康檢查;辦理聘僱許可;申辦居留證;生活輔導;提供翻譯;協辦休假或探親;辦理續聘、展延或護照換新;處理勞資爭議或緊急、傷病、異常事件。每一項都有各自的辦理時點,多數法定申請的申請人是雇主,委任範圍多寬,就決定雇主自己要盯多少事。

兆豐國際管理顧問的服務項目涵蓋這10項,並由雙語輔導員與移工溝通、主動關懷。要確認自己的案件哪幾項要委任,可帶著要聘的移工類型(家庭看護、機構看護、製造業或營造業)與預計入國時間,以電話或 LINE 聯絡兆豐,逐項核對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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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出自:兆豐國際管理顧問
原文連結:https://cfimc.com.tw/labor-agency-10-services-employer-tas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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