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前言|加重詐欺最低刑一年,如何依法爭取六個月?
在網路上尋找工作時,看到「外勤業務」、「代收款項」等職缺,不少人會以為只是依照公司安排,前往指定地點收款、交付憑證,再將款項交回。
然而,如果所收取的是詐欺款項,工作內容又包含交付偽造收據、將現金轉交其他成員,就可能成為詐騙集團的面交車手,面臨加重詐欺、洗錢及行使偽造文書等刑事責任。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的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沒有設計詐騙話術,也沒有取得報酬,仍可能因參與收款及轉交款項,被認定為共同正犯。
本案當事人在求職過程中接受外勤工作安排,依指示向被害人收取五萬元、交付偽造交割憑證,再將款項交給上游成員,因此遭檢察官起訴,並具體求刑二年二月。
📖二、案件背景|以為是外勤工作,卻依指示收取詐欺款項
本案當事人因求職需求,透過通訊軟體與自稱「人事經理」的人聯繫,接受對方安排,前往指定地點處理收款工作。
詐騙集團先以投資股票可以獲利的話術取信被害人,再安排當事人與被害人面交投資款項。
民國114年4月間,當事人依指示前往超商,向被害人收取現金五萬元,並交付偽造的證券交割憑證。收款後,當事人再將款項轉交上游成員,自己並未實際取得報酬。
被害人發現受騙並報警後,警方循線查獲當事人。檢察官認為,當事人與其他成員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工,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文書及洗錢等罪,因而提起公訴,建請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月。
面對刑事追訴,當事人委請我們事務所協助,希望在承擔責任的同時,依法爭取減刑及較有利的量刑結果。
👀三、樂羽團隊辯護策略|掌握自白減刑要件,完成調解與賠償
1、比較新舊法,爭取適用較有利的減刑規定
本案行為發生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的自白減刑規定有所修正,適用哪一個版本,直接影響當事人能否獲得法定減刑。
樂羽團隊向法院主張,應依新舊法比較原則,適用對當事人較有利的修正前規定,不能直接以後來增加的條件,限制當事人的減刑機會。
法院最終認定,修正前規定對當事人較有利,應適用舊法。
2、釐清當事人沒有取得報酬,符合自白減刑條件
當事人在偵查及法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卷內也沒有證據顯示其實際取得犯罪報酬。
樂羽團隊說明,當事人雖曾經手被害人交付的五萬元,但已將款項交給上游,不能直接把整筆被害款項視為當事人實際取得的個人犯罪所得。
修正前規定要求,有犯罪所得者應自動繳交;若未實際取得個人所得,仍應依其偵審自白情形判斷是否符合減刑要件。
法院採認當事人偵審均自白,且沒有應繳交的犯罪所得,依法減輕其刑。
3、協助完成調解及賠償,呈現具體悔意
和解是否成立、賠償是否履行,都是法院評估犯後態度的重要資料。
樂羽團隊協助當事人與被害人溝通,最終達成調解,完成調解約定的賠償義務。
法院將當事人坦承犯行、達成調解及賠償完畢等情形,納入有利量刑考量。
4、說明實際分工與工作狀況,提出六個月以下的備位請求
當事人在本案中主要負責面交收款、交付憑證及轉交現金,沒有證據顯示其實際取得報酬。
樂羽團隊向法院呈現當事人的犯罪分工、實際所得、案發後的工作狀況及家庭經濟情形,請求法院依個案責任程度量刑。
除爭取緩刑外,我們也提出備位請求:若法院認為不宜宣告緩刑,仍請在法定減刑後量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保留後續依法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的可能。
✨四、最終結果|檢方求刑二年二月,法院判處六個月
法院審理後,認定當事人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一般洗錢等罪,依規定,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並綜合考量以下情形:
- 適用對當事人較有利的修正前減刑規定。
- 當事人在偵查及法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
- 沒有證據顯示當事人實際取得犯罪報酬。
- 當事人已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並完成約定賠償。
- 當事人的實際參與情形及家庭經濟狀況。
最終,檢察官原本具體求刑二年二月,法院判處當事人有期徒刑六個月,低於加重詐欺罪未經減刑前一年以上的法定最低刑。
此外,法院未對當事人宣告沒收或追徵五萬元洗錢財物,也沒有宣告沒收個人犯罪所得;偽造的交割憑證則依法沒收。
🤝五、結語|認罪之後,仍須完整掌握減刑與量刑條件
面交車手即使沒有直接設計詐騙話術,也可能因負責收款、交付偽造憑證及轉交款項,成立加重詐欺的共同正犯。
案件進入法院後,坦承犯行只是處理的一部分。新舊法何者較有利、自白是否符合要件、當事人有無實際所得、和解是否成立及賠償是否履行,都可能影響最終刑度。
本案的關鍵,在於將法定減刑條件與具體量刑資料一併提出,讓法院看見當事人的實際責任程度、沒有獲利的情形,以及完成調解賠償的行動,最終爭取有期徒刑六個月。
樂羽國際法律事務所辦理各類詐欺、洗錢、面交車手及人頭帳戶案件,協助當事人依據犯罪分工、金流、法律適用及賠償情形,規劃具體可行的刑事辯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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