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申請貸款交出提款卡,為何會成為洗錢被告?
當民眾因資金周轉或醫療支出需要申辦貸款時,若銀行審核未能通過,便可能轉而尋找網路上的民間貸款管道。
詐騙集團經常假冒資產管理公司或貸款專員,聲稱必須提供銀行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作為「貸款擔保」或「審核資料」,等核貸完成後就會歸還。
然而,當帳戶資料交出去後,帳戶可能立即被用來收受詐欺款項。即使帳戶所有人沒有親自欺騙被害人、沒有提領款項,也沒有取得任何報酬,仍可能因提供帳戶的行為,被追究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的刑事責任。
本案當事人因急需籌措牙齒治療費用,誤信網路貸款業者的說法,交付兩個銀行帳戶的提款卡及密碼。其中一個帳戶隨即被用來收受五名被害人的款項,涉案金額合計超過二十九萬元。
📖二、案件背景|為籌措醫療費申辦貸款,兩張提款卡遭詐騙集團利用
本案當事人因經濟狀況不佳,又有牙齒治療費用需要負擔,希望透過貸款取得資金。
由於向一般銀行申辦貸款未能通過審核,當事人轉而在網路尋找民間貸款管道,並與一家自稱資產管理公司的業者聯繫。
當事人並非完全沒有查證。她曾在網路上搜尋對方使用的公司名稱,也曾查詢所謂貸款專員提供的電話,因當時沒有發現明顯異常,才相信對方可能確實從事貸款業務。
對方其後聲稱當事人的申貸資料有誤,且財力條件不足,必須改以代書貸款方式辦理,並提供銀行帳戶及提款卡作為還款擔保。
當事人誤以為這是民間貸款的正常程序,便將合作金庫及中國信託兩個帳戶的提款卡寄出,並透過通訊軟體告知密碼。
詐騙集團取得帳戶資料後,隨即以假認證、假中獎、假網路購物及冒充親友等方式,欺騙五名被害人將款項匯入當事人的合作金庫帳戶,金額合計約二十九萬元。
警方循著金流查到當事人名下帳戶後,當事人因此遭檢察官以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等罪起訴。
👀三、樂羽團隊辯護策略|釐清幫助角色,完成四名被害人和解
我們團隊受任後,依據卷內證據、當事人的參與程度及實際經濟能力,規劃以下辯護及量刑策略:
1、釐清當事人僅提供帳戶,並未直接參與詐騙
本案沒有證據顯示,當事人曾參與設計詐騙話術、聯繫被害人、指示匯款,或親自提領、轉匯被害人的款項。
當事人所做的行為,是在申辦貸款的過程中,將兩個帳戶的提款卡及密碼交給對方。其行為固然對詐騙集團提供助力,但與直接實行詐欺及洗錢行為的核心成員仍有差異。
我們據此向法院說明,當事人沒有參與犯罪構成要件的實行,應認定為幫助犯,而非詐欺及洗錢正犯。
法院最終採納此項法律評價,認定當事人成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並依幫助犯規定減輕刑度。
2、證明當事人沒有獲利,也未控制被害款項
當事人提供帳戶是為了申辦貸款,並非以出售或出租帳戶的方式換取報酬。她最後不僅沒有取得貸款,也沒有因提供帳戶而獲得任何利益。
卷內亦沒有證據證明當事人曾經提領、轉匯或支配被害人的款項。
我們向法院說明,當事人雖應為交付帳戶資料的一時失慮承擔責任,但其實際所得、參與程度及主觀惡性,與控制金流、分配贓款的詐騙集團成員明顯不同。
3、調整訴訟方向,以審理中自白及具體悔意爭取從輕量刑
法院認為,當事人在偵查階段曾否認犯罪,因此不符合《洗錢防制法》必須在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的法定減刑要件。
即使如此,仍不代表案件已經失去爭取從輕處理的空間。
樂羽團隊協助當事人在法院程序中坦承犯行,釐清責任並以一致態度面對案件,使法院得以改採簡易判決處刑。
我們同時將辯護重點放在幫助犯的法定減輕、未獲報酬、犯罪參與程度、和解賠償及犯後態度,使法院仍能在整體量刑時給予有利評價。
4、積極聯繫五名被害人,完成其中四人和解
本案共有五名被害人。樂羽團隊協助當事人逐一聯繫並討論賠償方案,最終與其中四名被害人達成和解。
其中三名被害人的和解款項均已給付完畢;另一名被害人的款項因仍圈存在當事人的合作金庫帳戶內,當事人也同意循銀行及法律程序返還。
四名被害人均表達願意給予當事人減刑及緩刑自新的機會。
至於唯一未能完成和解的被害人,律師團隊曾多次透過通訊軟體及電話聯繫,也提出具體和解方案,但對方後續未再回覆,因此未能完成簽署。
我們將完整的聯繫紀錄及通話紀錄提出法院,證明當事人並非拒絕和解,而是已盡力聯繫,僅因客觀原因未能完成。
5、處理既有前案紀錄,確認仍符合緩刑資格
當事人過去曾因提供帳戶案件受有罪判決,因此本案能否獲得緩刑,必須先確認是否符合法律要件。
樂羽團隊向法院說明,當事人前案刑期執行完畢後,已超過五年沒有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依法仍符合宣告緩刑的資格。
再配合當事人於本案坦承犯行、積極和解、完成賠償及沒有取得犯罪所得等情形,完整建立緩刑的量刑基礎。
✨四、最終結果|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成功爭取緩刑二年
法院審理後,認定當事人提供帳戶的行為構成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並依想像競合規定,從一重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法院綜合考量以下情形:
- 當事人僅提供帳戶,沒有直接參與詐欺或提領款項。
- 當事人沒有因本案取得任何報酬或犯罪所得。
- 當事人已於法院程序中坦承犯行。
- 五名被害人中已有四人完成和解,三人的和解款項已全部給付。
- 未能與另一名被害人和解,是因多次聯繫未果,而非當事人消極拒絕處理。
- 當事人前案執行完畢後,已超過五年未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最終,法院判處當事人有期徒刑三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二萬元,並宣告緩刑二年。
本案藉由釐清當事人的幫助角色、完成多數被害人和解,並提出完整的緩刑資料,成功使當事人免於立即入監服刑。
🤝五、結語|人頭帳戶案件的重點,不只是認罪或否認
將提款卡及密碼交給他人,可能使自己的帳戶成為詐騙集團收受、提領贓款的人頭帳戶。即使本人沒有親自詐騙被害人,也可能面臨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的刑事責任。
但案件進入法院後,仍應具體區分當事人是否參與詐騙話術、是否提領或控制款項、是否取得報酬,以及在整體犯罪分工中所扮演的角色。
是否積極聯繫被害人、提出能力範圍內的賠償方案、完成和解,以及對於未能和解的對象是否保留完整聯繫紀錄,也會影響法院對犯後態度及緩刑必要性的判斷。
本案雖涉及兩個帳戶及五名被害人,當事人也有過往案件紀錄,但透過幫助犯減刑、犯罪參與程度、無犯罪所得、多數和解及緩刑資格等層次逐一處理,最終仍成功爭取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
樂羽國際法律事務所辦理各類詐欺、洗錢、人頭帳戶及警示帳戶案件,協助當事人依據帳戶交付原因、實際犯罪分工、被害人數及經濟能力,規劃具體可行的答辯、和解與量刑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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