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美診所偷拍案 法學教授:要區分「隱私侵害」與「程序瑕疵」

醫美診所偷拍案 法學教授:要區分「隱私侵害」與「程序瑕疵」

墨新聞|記者呂泓陞/台北報導

醫美診所偷拍案 法學教授:要區分「隱私侵害」與「程序瑕疵」

新北署最近光澤診所偷拍案起訴求處重刑,關鍵在於檢方認定業者長期無差別窺視攝錄消費者裸露影像。法學教授李禮仲認為,果診所確實有監錄,但沒有外、挪作他用,也沒有超出合理的醫療安全目的,這與蓄意偷拍、任意調閱或將影像作商業用途,侵害程度顯然不同

起訴書指出,光澤診所在台北市、新北市8分店有竊錄,受害者逾300業者在診間、敷麻室、雷射室、恢復室裝設偽裝型監視器竊錄客人更衣或裸露影像嚴重侵害民眾隱私、身體自主權;事發後毫無悔意成立LINE群組「拆機大隊報」,指示員工拆除監視器湮滅證據,因此求處重刑。

醫美診所偷拍案 法學教授:要區分「隱私侵害」與「程序瑕疵」
光澤診所偷拍案遭檢方起訴求處重刑。法學教授李禮仲認為,若影像未外洩、挪作他用,且基於醫療安全目的,與蓄意偷拍或商業利用的侵害程度應有所區別。圖/李禮仲提供

李禮仲教授認為,先確認違反的是什麼法、再判斷違反程度,最後才決定處罰強度不要讓眾誤以為「沒有影像外就一定不違法」區分「隱私侵害」與「程序瑕疵」如果診所確實有監錄,但沒外沒挪作他用,也沒超出合理的醫療安全目的,問題只是事前告知、標示或管理程序沒有完備,這與蓄意偷拍、任意調閱或將影像作商業用途,侵害程度顯然不同。

因此行政機關在裁量時,至少應該看四個因素:行為目的、侵害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業者主觀上是否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政程序法》的比例原則要求行政機關不能只問「有沒有違規」還要進一步問:處罰到什麼程度才是必要而且相當的?

李禮仲認為,如果是單純程序沒有補正,且業者在主管機關要求後立即改善,應優先採取限期改善、行政輔導或警示;但如果故意偷拍、未經授權調閱、影像外,甚至利用影像牟利,主管機關當然應依法嚴格處理。

李禮仲分析說:「裁罰不能只看有沒有裝攝影機,而要看為什麼裝、怎麼使用、造成什麼侵害,以及業者有沒有改善意願。」他強調,誠實醫療的核心,不是讓醫師承擔更多恐懼,而是讓病人獲得更多知情,讓醫師有更清楚的規則,讓政府用一致、透明、可預期的制度建立病之間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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