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面交往權暫時處分
|配偶不給看小孩?4步驟聲請暫時處分保障會面交往權
作者:楊羽萱律師|2026年8月1日
配偶不給看小孩:暫時處分與會面交往權的法律定義
定義:暫時處分(法院在家事本案確定前,為避免急迫危害或重大損害,先以裁定建立臨時法律狀態的制度)是處理探視被阻擋時非常重要的工具。它不是最終判決,但可以在離婚、親權、酌定會面交往等本案訴訟期間,先規範孩子由誰照顧、如何交付、何時探視、是否視訊聯絡。
家事事件法第85條規定,法院就已繫屬的家事事件,於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暫時處分,以防止危害發生或避免急迫損害。民法第1055條則規定,夫妻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得由父母協議;協議不成時,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民法第1055-1條列出法院判斷子女最佳利益時應審酌事項,實務上也會重視父母是否願意讓孩子與另一方維持良好關係,也就是常說的善意父母原則。
說明:如果只打離婚或親權本訴,從調解、開庭、社工訪視到判決,可能需要數月甚至更久。暫時處分的功能,就是避免本案還沒結束,孩子已經長期與一方父母疏離。
實例:父母分居後,孩子由母親帶走,父親持續提出探視時間與地點,但對方都不回覆,甚至說「不答應離婚條件就別想看小孩」。此時父親可同步提起親權或會面交往本案,並聲請暫時處分,請法院先定出臨時探視方案。
| 名詞 | 白話意思 | 重點 |
|---|---|---|
| 會面交往權 | 父母與未成年子女見面、相處、通訊的權利 | 核心是子女最佳利益,不是父母情緒勝負 |
| 暫時處分 | 本案判決前先建立臨時規則 | 可先規範探視時間、地點、接送方式 |
| 善意父母原則 | 願意促成孩子與另一方父母互動者較受法院肯定 | 惡意阻擋探視可能反而不利親權判斷 |
| 強制執行 | 對方不遵守裁定時,可請法院介入執行 | 可搭配怠金或執行程序處理 |
4步驟聲請暫時處分保障探視權
步驟一:固定「惡意阻擋」與「探視意願」證據
定義:惡意阻擋探視(同住或實際照顧孩子的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另一方與孩子見面或聯絡)需要用具體證據呈現。
說明:請用 LINE、簡訊或電子郵件理性提出探視時間、接送地點與照顧安排,例如「我想這週六早上10點接孩子去公園,晚上6點送回,可以嗎?」若對方封鎖、不讀不回,或回覆「沒給錢別想看」,都要完整截圖保存。
實例:一方連續兩個月每週提出固定探視方案,對方都拒絕或不回覆,這些紀錄能向法院證明聲請人已努力溝通,是對方阻斷親子互動。
步驟二:同步提出本訴與暫時處分聲請
定義:本訴(例如離婚、酌定親權、改定親權、酌定會面交往等家事本案)是暫時處分的基礎。
說明:暫時處分通常不能孤立存在,應搭配本案一起規劃。律師會在本訴起訴狀中整理子女最佳利益、照顧能力、過往主要照顧事實,並另以暫時處分聲請狀說明急迫性。
實例:配偶帶走孩子後半年拒絕探視,律師可同步提起親權酌定訴訟,並聲請法院先准許雙週會面交往與固定視訊。
步驟三:提出具體可執行的臨時探視方案
定義:臨時探視方案(在本案判決前,暫時規劃父母與孩子見面、過夜、視訊、接送的具體安排)越清楚,越有利法院裁定。
說明:不要只寫「請求准予探視」。建議列明雙週週末時間、平日視訊頻率、寒暑假或連假安排、接送地點、遲到處理方式,以及是否需要社工或第三方陪同。
實例:可請求「每雙週週六上午9點至週日下午6點,由聲請人在學校警衛室接送;每週一、三、五晚上8點視訊15分鐘」。
步驟四:準備社工訪視與開庭說明
定義:家事調查(法院透過家事調查官、社工或專業人員了解家庭互動、孩子意願與父母照顧能力的程序)會影響法院心證。
說明:面對社工或法官時,不要把焦點放在責罵對方,而要說明你如何照顧孩子、如何安排生活、如何尊重另一方也是孩子的父母。成熟、穩定、願意合作的父母形象,往往比情緒控訴更有力量。
實例:與其說「對方很壞」,不如提出孩子作息表、接送計畫、居住空間照片、過往照顧紀錄,證明你能提供安全穩定的陪伴。
樂羽成功案例簡述:會面交往權暫時處分
半年未見子女 → 雙週會面交往
近半年未看到小孩,成功爭取子女暫時會面交往
▍案例摘要
C先生與配偶因細故發生爭執,對方擅自將孩子帶離家,長達半年不讓C先生見面,也拒絕讓C先生探視小孩。
▍樂羽策略
律師協助C先生向法院聲請會面交往暫時處分,法院裁定在親權酌定訴訟判決前,C先生得兩週與小孩會面交往,且假日可過夜,恢復父子正常互動。
單方帶走小孩 → 每週輪流照顧
另一半單方面帶走小孩斷絕聯繫,成功協助當事人得每週輪流照顧小孩
▍案例摘要
Y先生與配偶分居期間,對方擅自將孩子帶離家中,長達半年不讓Y先生見面,也未回覆訊息。
▍樂羽策略
律師協助Y先生透過法院聲請會面交往暫時處分,法院裁定雙親每週輪流照顧子女,且假日可過夜,恢復父子正常互動。
配偶阻擋探視常見問題 Q&A
A:暫時處分具有執行力。若對方蓄意違抗,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可視情況命對方履行,並以怠金等方式形成壓力。
A:通常不合法。扶養費與會面交往是不同問題;對方可以依法請求扶養費,但不能因此任意剝奪孩子與另一方父母互動的權利。
A:法院會了解孩子意願形成的原因。若孩子是受到壓力、灌輸或長期疏離影響,法院仍可能安排漸進式、陪同式或社工協助的探視。
A:時間依法院案件量、急迫性與資料完整度而不同。若證據清楚、方案具體,通常較有機會加速法院理解並作成裁定。
A:建議準備對方拒絕探視的對話紀錄、過往照顧紀錄、孩子生活安排、接送方案、居住環境資料,以及本案訴訟或調解相關文件。
延伸閱讀:離婚家事與子女親權主題文章
配偶不給看小孩,常與離婚、親權、扶養費、保護令與會面交往安排交錯。若對方已經把孩子帶走或封鎖聯絡,建議及早固定證據並評估暫時處分。
配偶不給看小孩,需要聲請暫時處分嗎?
孩子的成長不能等。若另一半惡意阻擋探視、藏匿孩子、封鎖聯絡,建議先由律師協助整理證據、評估本訴與暫時處分策略,避免衝動行動反而讓自己在法院中失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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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出自:樂羽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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