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所設計的法規檢討及申請程序說明
大山從醫院、長照及診所都多有涉略,因為太常有人詢問診所設計的程序,就在此一起說明:
一、 確認建築狀態與面積評估
1. 調閱原核准圖說:
查驗建築物使用執照書圖,確認原核定的使用類別與組別,並核對現場是否曾有違章增建。如果需要變更使用,那就需要請屋主提供「原使用執照與副本圖,且需要工務局戳章」,這部分是大部分診所設計程序的第一步驟,通常調圖需要需要兩三週,這部分可以盡快處理。
2. 檢核面積上限:
依據《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及 內政部105年8月3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50811104號函,樓地板面積「未達 1,000 平方公尺」之診所屬 G-3 類組;一旦樓地板面積達 1,000 平方公尺以上,將被歸類為 F-1 類組,且經內政部指定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受更嚴格的建管法規限制。
二、 變更使用執照與法規檢討
1. 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與地方免辦規定
若原建築非 G-3(如 H-2 住宅),原則上須變更(以高雄台南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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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高雄市建築物免變更使用執照辦法》,面積未達 500 平方公尺變更為 G-3 診所,得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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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臺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第4條,避難層直上層變更為 G-3 使用,該層樓地板面積在 200 平方公尺以下,並與同單元避難層面積合計在 500 平方公尺以下者,免辦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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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無障礙設施與既有建築放寬
若屬 101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申請建造執照之既有建築,因構造或設備限制設置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依《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得提具替代改善計畫。若診所僅使用地面一層,依法得免設無障礙電梯。原則上,診所需設置無障礙廁所及無障礙升降設備。
三、 依醫療相關法規進行空間規劃
空間獨立與隱私 / 病床與衛生設備 / 病歷管理空間
依《醫療法》第15條規定,醫療機構之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須依現行中央標準配置觀察病床(9 床以下限制)、急救設備及病歷存放空間。
四、 室內裝修審查與施工查驗
1. 申請室內裝修審查之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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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診所面積達 1,000 平方公尺以上(F-1),依法即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必須申請室裝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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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公寓)」本身即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若診所設立於此類大樓內,無論診所面積大小,皆必須辦理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 未達1000平方公尺的G3診所,且原建築本身並非供公眾使用建築(例如小透天),理論上可以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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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併案申請程序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2條,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且涉及室內裝修時,依法必須「併同變更使用執照辦理」。
3. 施工與竣工查驗
裝修材料不得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或防火區劃,完工後須申請竣工查驗取得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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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山表示:建築的無障礙環境很重要,診所設計如果能讓環境更友善,也算是提升醫療環境品質。這篇全齡化住宅的思考也可以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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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大山Q&A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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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山說:有其他問題? 歡迎到「大山Q&A問答集」看看,或直接來訊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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