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公共財」重回 IP 鐵幕:Fender 2026 歐洲智財戰大勝,全面收網「S-Style」吉他產業鏈

從「公共財」重回 IP 鐵幕:Fender 2026 歐洲智財戰大勝,全面收網「S-Style」吉他產業鏈

從「公共財」重回 IP 鐵幕:Fender 2026 歐洲智財戰大勝,全面收網「S-Style」吉他產業鏈

記者王百佑報導

自 1954 年問世以來,Fender Stratocaster® 經典的雙切角(Double-cutaway)琴身輪廓,幾乎已被全球吉他製造商與樂手視為電吉他界的「公共財」。無數品牌以「S-Style」或「Strat-style」為名,公開生產、改良並販售相似外型的吉他。然而,這條長達 70 年的模仿之路,在 2026 年迎來了歷史性的法律轉折。

Fender 近期在德國杜塞道夫地方法院贏得了一項里程碑式的判決,法院認定 Stratocaster 琴身設計屬於受著作權保護的「應用藝術作品」。此裁決不僅賦予 Fender 在歐洲市場的強力執法權,更在國際吉他產業投下震撼彈。據悉,Fender 已趁勝追擊,向多家歐美中小型製琴廠發出停止侵權警告函(Cease and Desist),試圖重新定義電吉他市場的智慧財產權(IP)邊界。

一、 德國法院判決與全球「收網」行動

這場改變產業規則的訴訟,起因於中國製造商「義烏愛樂樂器有限公司」在全球線上零售平台速賣通(AliExpress)上販售廉價的類 Strat 外型電吉他,並運往德國。Fender 憤而提告,而德國杜塞道夫地方法院於 2026 年 3 月做出判決,判定該中國廠商侵權,並禁止其在德國及歐盟境內生產、銷售或分銷 Stratocaster® 琴體形狀的吉他,未來每次違規將面臨最高 25 萬歐元的罰款,甚至面臨最高六個月的監禁。

杜塞道夫法院在判決中指出,Stratocaster 的琴身曲線「體現了原創的創意表達,而非純粹的功能性設計」,因此符合德國與歐洲法律中「應用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標準。

警告信(Cease and Desist)席捲歐美製琴圈

這項判決的影響力遠超單一案件。在判決出爐後,Fender 迅速擴大其執法戰線,透過代理律師事務所 Bird & Bird 向全球多家生產「S-Style」吉他的中小型手工琴廠發出正式法律警告信。

目前已知被點名的品牌包括美國知名精品手工琴廠 LsL Instruments,據業界透露,收到警告信的廠商至少有「半打」以上。Fender 在信中不僅要求這些廠商「立即停止生產、銷售與行銷」任何帶有 Strat 琴身輪廓的吉他,甚至強硬要求「召回已售出產品」與「銷毀現有庫存」。這波被業界稱為「品牌自殺式」的強勢維權,正讓許多仰賴經典外型改良的手工琴製作者人人自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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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自 Fender Youtube頻道

二、 法律策略的華麗轉身:美國商標戰的失敗與歐洲著作權的勝利

這並不是 Fender 第一次嘗試鎖定琴身外型。要理解 2026 年這場勝利的關鍵,必須回顧 2009 年 Fender 在美國遭遇的重大挫敗。這兩場戰役展現了完全不同的法律防禦邏輯:

1. 2009 年美國戰役:商標法(Trademark)的死胡同

在 1990 年代至 2000 年代,Fender 曾試圖在美國將 Stratocaster、Telecaster 及 Precision Bass 的「琴身輪廓」申請為註冊商標(Trade Dress / 商品外觀保護)。

然而,在 2009 年 3 月 30 日,美國商標審判與上訴委員會(TTAB)做出了否定裁決。TTAB 接受了包括 ESP、Sadowsky、Warmoth、Schecter 等數十家吉他製造商的集體異議,認定這些琴身形狀在產業中「已高度普及與通用化」,成為電吉他的通用形象,不具備單一來源的識別性。此外,法院也指出 Fender 過去幾十年來只積極維權「琴頭(Headstock)」與「文字商標」,並未將琴身當作商標宣傳,因此判定 Fender 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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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自 Fender Youtube頻道

2. 2026 年歐洲戰役:著作權法(Copyright)的另闢蹊徑

在美國商標路徑受阻後,Fender 在 2026 年於歐洲改走「著作權」路線,主張琴身是「應用藝術的原創作品」。

商標(美國 2009):爭論的是「這個外型在消費者心中是否等同於 Fender 品牌(識別性)」。

著作權(歐洲 2026):爭論的是「這個外型是否具備美學上的原創性與藝術價值」。

歐洲法院最終採信了後者。由於著作權保護的是「創作表達」,因此不受「外觀已在市場普及」的商標通用性限制。這項法理上的突破,讓 Fender 得以繞過美國商標法的障礙,在歐洲築起高牆。

三、 歷史回顧:Fender 經典琴款智財訴訟時間軸

年份 地點/程序 爭議對象 法律爭點與 Fender 主張 最終結果與影響
1954 美國 Stratocaster 首次上市,開創現代電吉他雙切角美學。 無訴訟,但成為後續 70 年產業臨摹的起點。
2003-2009 美國 TTAB 多家吉他品牌(如 ESP, Sadowsky, Peavey 等) 主張將 Strat、Tele、P-Bass 琴身形狀申請為外觀商標保護。 Fender 敗訴。 TTAB 認定外型已「通用化(Generic)」,無法作為商標。
2026.03 德國杜塞道夫法院 中國義烏愛樂樂器有限公司 以「著作權」起訴,主張 Strat 琴身為受法律保護的「應用藝術作品」。 Fender 勝訴。 歐盟境內禁止生產、銷售相似外型吉他,違者每次罰 25 萬歐元。
2026.05 歐美市場 獨立手工琴廠(如 LsL Instruments) 發出 Cease & Desist 警告信,要求停產、召回並銷毀侵權產品。 執法行動擴大,引發吉他產業鏈與獨立製琴師的集體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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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 Clapton
來源:Fender官網

四、吉他產業的版圖重組

Fender 執行長 Edward “Bud” Cole 表示:「保護 Fender 標誌性設計的完整性,對於傳承製琴師與藝術家的遺產至關重要。這一決定強化了原創性的價值。」

然而,這場歷史性的判決也引發了業界兩極化的討論。批評者認為,將存在 70 年的公共輪廓重新「私有化」,是在扼殺中小型製琴廠的創新與生存空間;支持者則認為,這守護了原創設計的智慧結晶。可以確定的是,隨之而來的警告信風暴,將迫使全球 S-Style 品牌重新思考產品設計與避險機制,這場 2026 年的法律地震,才剛剛開始重塑全球電吉他的製造版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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