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結論
- 偵查中羈押原則2個月,延長一次、最長2個月。
- 審判中羈押原則3個月,延押每次最長2個月;次數限制依罪名與審級而異。
- 起訴不等於自動繼續羈押,法院須重新審查。
- 延押裁定未在法定期間合法送達,可能發生視為撤銷羈押效果。
- 每次延押都應重新檢視證據是否固定及風險是否降低。
延押、起訴與移審是什麼?
延押是原羈押期間屆滿前,法院認為仍有繼續羈押必要而延長期間。移審則是檢察官起訴後將卷宗、證物及在押被告移交法院,由法院接手審判與人身自由處分。這與初次聲押不同,也不同於羈押後主動聲請交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期間、延長與送達
| 階段 | 原羈押期間 | 延長原則 |
|---|---|---|
| 偵查中 | 不得逾2個月 | 延長一次,期間不得逾2個月 |
| 審判中 | 不得逾3個月 | 每次不得逾2個月;次數依罪名、審級與特殊法律而異 |
檢察官在偵查中聲請延押,須附具體理由,至遲在期間屆滿5日前提出。除當庭宣示外,延押裁定須在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被告才發生效力。卷證送交法院後,審判中期間自送交日起算。
法院判斷是否延押的必要條件
- 犯罪嫌疑重大是否仍有卷證支持。
- 原先逃亡、串證、滅證或反覆犯罪風險是否仍存在。
- 證據已扣押、證人已訊問後,風險是否明顯降低。
- 案件進度與羈押時間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 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或禁止接觸能否替代。
完整判斷架構可參考法院判斷羈押原因與必要性的標準。
延押前應準備哪些資料?
- 原羈押與歷次延押裁定、押票及送達日期。
- 起訴書、證據清單與已完成的證人訊問資料。
- 在押期間無違規、配合程序及健康狀況證明。
- 固定住居、工作、扶養與保證人資料。
- 限制住居、禁止接觸及定期報到的替代方案。
延押或移審時的6個處理步驟
- 確認押票起算日與期間屆滿日。
- 取得檢察官延押理由或起訴移審資料。
- 比對原羈押原因與目前證據狀態。
- 在法院訊問前提出書面意見及客觀資料。
- 同步提出可執行的替代處分。
- 收到裁定後核對理由、送達與救濟期間。
如要評估撤銷或停止羈押,可查看抗告、撤銷羈押與替代處分。
常見爭議
起訴後證據已經完整,就一定要放人?
不一定。起訴可能使部分滅證風險降低,但法院仍會檢視逃亡、串證及其他風險。辯護應指出哪些事證已固定,而非只主張「已經起訴」。
法院可以用相同理由一直延押?
法院每次仍應依當時案件進度與具體情況審查。若只抽象重複舊理由,可在救濟中具體指出未審酌的新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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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摘要
檢察官要求改裁羈押,法院仍維持替代措施。
▍樂羽策略
辯護以證據狀態、固定生活連結與限制措施回應風險。個案結果不可直接套用。
哪些情況建議尋求律師協助?
- 即將屆滿但尚未收到延押資料。
- 起訴移審後法院即將訊問。
- 歷次裁定反覆引用相同理由。
- 需要計算期間、延長次數或救濟期限。
常見問題 FAQ
Q1:偵查中可以延押幾次?
依第108條,偵查中以延長一次為限,延長不得超過2個月。
Q2:起訴後羈押期間重新計算嗎?
審判中期間自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日起算;送交前仍算入偵查中期間。
Q3:延押前法院一定要訊問被告嗎?
法院須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裁定延長。
Q4:延押裁定太晚送達會怎樣?
除當庭宣示外,未在期間屆滿前合法送達正本,依法可能視為撤銷羈押。
Q5:移審時可以直接聲請交保嗎?
可以提出具保停止羈押及替代方案,但是否准許仍由法院依卷證判斷。
結論:每次延押都應重新審查
延押、起訴與移審不是單純行政接續。家屬應掌握起算、屆滿、送達及案件進度,辯護人則應針對風險變化與替代措施提出具體意見。完整流程可回到羈押禁見收押完整指南。
本文出自:樂羽國際法律事務所
原文連結:https://leyu-law.com/%e5%bb%b6%e6%8a%bc%e8%b5%b7%e8%a8%b4%e7%a7%bb%e5%af%a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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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羈押多久?延押、起訴與移審程序完整說明〉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樂羽國際法律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