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遭控財報不實、虛增近2億營收 成功爭取不起訴

【成功案例】遭控財報不實、虛增近2億營收 成功爭取不起訴

刑事案件|遭控財報不實、虛增近2億營收 成功爭取不起訴|樂羽國際法律事務所_20260908

💡一、前言|公司財報出現不實,總經理一定要負刑事責任嗎?

上市櫃公司的財務報告,是投資人判斷公司營運狀況的重要依據。依《證券交易法》規定,公司申報或公告的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不得有虛偽或隱匿的情形。

一旦交易被認定不具經濟實質,或公司將原本應以「淨額」認列的交易改用「總額」認列,造成營業收入與成本同時增加,就可能被懷疑利用交易美化財務報表。

財報不實並非單純的會計錯誤。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規定,違反財報真實義務者,可能面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公司負責人及經理人而言,刑事風險相當重大。

然而,不能只因當事人具有總經理或董事身分,就推定其參與所有交易決策,或對財報認列結果具有犯罪故意,仍應具體調查當事人是否實際參與交易安排、是否知道財報將如何認列以及是否與其他人具有共同犯意。

本案當事人原任一家曾為上櫃公司的總經理,因公司承接大型博弈機台訂單,後續採購及組裝交易被認為涉及關係人交易,並造成公司財報的銷貨收入及銷貨成本增加近2億元,當事人因此遭控涉犯《證券交易法》財報不實罪。

我們事務所協助當事人釐清首批132台與後續528台機台的決策過程,並透過公司通訊群組、相關證人供述及交易分工,證明當事人並未參與引發財報爭議的後續交易。


📖二、案件背景|大型機台訂單衍生複雜交易,財報遭認虛增近2億元

本案當事人原擔任一家曾為上櫃公司的總經理,並兼任另一家交易公司的法人董事。

該公司在民國112年間取得美國客戶660台博弈機台的訂單,但因公司本身廠房產能及資金有限,無法單獨負擔全部零件採購與機台組裝,因此與其他公司合作生產。

經內部討論後,首批132台機台由原公司提供零件材料,再交由另一家公司加工組裝。機台組裝完成後,再由原公司出售給美國客戶。

但在後續528台機台的交易中,公司改以境外公司作為採購名義人,由境外公司向供應商購買零件,再透過其他公司墊付貨款、安排組裝及轉售。

檢方起初懷疑,原公司與境外公司實際上受到同一批人控制,彼此可能屬於關係人,相關交易應在財務報告中揭露。

此外,因原公司對零件來源、價格、供應商及機台售價缺乏實質控制,可能只具有加工或轉手角色,財報原則上不應將全部買賣金額列為公司的銷貨收入及銷貨成本。

然而,公司最後仍以「總額法」認列後續528台機台的交易,使民國113年度財務報告中的銷貨收入及銷貨成本同時增加約2億元,相關收入約占公司當年度營業收入的25%。

當事人因曾任公司總經理,也曾參與首批132台機台的交易,因此被懷疑與其他人共同安排後續528台交易,刻意隱匿關係人身分,並使公司財務報告呈現不實結果。


👀三、樂羽團隊辯護策略|切割兩階段交易,還原真正決策分工

本案最大的爭點,在於當事人參與首批132台機台交易後,是否也繼續參與後續528台機台的交易安排。

我們團隊依據公司內部對話、證人供述及實際業務分工,提出以下辯護方向:

1、區分首批132台與後續528台,避免以職務身分概括推定參與

當事人並未否認曾以總經理身分參與首批132台機台的交易。

但首批交易完成後,當事人發現公司資金不足,無法支付後續零件採購款項,認為繼續進行相同交易具有高度風險,因此明確表示不願再參與後續528台機台的交易。

我們向檢察官說明,兩批交易的決策時間、採購模式及實際處理人員均不相同,不能只因當事人曾處理首批交易,就推定其當然參與後續全部交易。

2、以證人供述證明後續交易由其他人決定

相關證人表示,當事人確實曾在公司會議中反對繼續進行後續528台交易,並與主張繼續交易的人發生意見衝突。

證人也說明,後續528台機台改由境外公司及其他公司進行交易的決策,是由其他管理人員主導,並非當事人決定。

其中負責機台業務的人員更明確表示,當事人不願再處理後續交易,後續業務才交由其他人負責。

這些證人供述,使首批132台與後續528台的實際負責人及決策過程得以清楚區分。

3、以通訊群組紀錄還原採購、付款及風險控管過程

我們進一步比對公司管理群組及相關人員間的通訊紀錄。

對話內容顯示,後續528台機台的生產進度、物料控管、境外採購及付款方式,主要由其他管理人員與業務負責人討論,當事人並未在相關討論中發言或下達指示。

當交易人員討論境外公司是否繼續向供應商採購、付款條件如何調整,以及如何因應供應商要求預付款等問題時,也是由其他人提出方案並作成決策。

檢察官比對後認為,群組對話與相關證人的說法相符,足以證明後續528台交易的安排並非由當事人主導。

4、證明當事人曾明確表達反對,並退出後續交易處理

在首批132台交易完成後,當事人已察覺公司無力支付後續材料款項,認為繼續交易風險過高,因此要求不要再進行相同交易。

其後,當事人將境外公司的印章及相關資料交由實際決策人員處理,並表明後續機台業務不再由自己負責。

檢察官綜合證人陳述及對話紀錄後,認定當事人雖曾處理首批132台交易,但在後續528台交易中已退出決策及執行,不能因其原本具有總經理身分,就推論其與其他人具有共同製作不實財報的犯意聯絡。


✨四、最終結果|檢察官認定未參與後續交易,犯罪嫌疑不足不起訴

檢察官綜合當事人的答辯、相關證人供述及公司內部對話紀錄後,認為:

  1. 當事人僅曾參與首批132台機台的交易,並未參與後續528台機台的採購及交易安排。
  2. 後續528台交易改由境外公司向供應商採購,再出售給原公司的決策,實際上由其他人作成。
  3. 公司群組中的生產、物料、採購及付款討論,均由其他人接洽處理,沒有證據顯示當事人曾下達指示。
  4. 證人供述證實當事人曾反對繼續進行後續交易,並將後續業務交由其他人負責。
  5. 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與其他人共同製作或公告不實財務報告,也不足以證明當事人具有財報不實的犯罪故意。

最終,檢察官認定欠缺積極證據證明當事人參與後續528台機台交易,也無法認定當事人具有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的犯意聯絡,依法以犯罪嫌疑不足作成不起訴處分

這份不起訴處分,使當事人免於面臨《證券交易法》財報不實罪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大風險,也釐清公司職稱與實際犯罪參與不能混為一談。


🤝五、結語|具有公司職稱,不代表當然參與所有財報決策

財報不實案件通常涉及多家公司、境外交易、關係人認定、會計收入認列及公司內部決策權限,調查內容遠比一般刑事案件複雜。

當公司財報出現爭議時,檢調機關往往會從董事、總經理、財務主管及實際交易人員逐一追查。但具有管理職稱,只能證明當事人在公司中的形式地位,不能直接證明其知道每一筆交易,也不能取代犯罪故意及實際參與的證明。

本案能夠成功爭取不起訴,關鍵在於將首批與後續交易明確切割,並以證人供述、公司通訊紀錄及實際業務分工,證明當事人不僅未參與引發財報爭議的後續交易,更曾明確反對繼續進行。

面對證券交易法及財報不實調查,應儘早保存公司郵件、通訊群組、會議紀錄、授權流程及實際分工資料。只有具體還原每一階段由誰提議、誰決策、誰執行,才能避免單憑職稱或先前參與經驗,被概括推定為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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