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應徵外勤業務變車手 成功爭取有期徒刑六個月

【成功案例】應徵外勤業務變車手 成功爭取有期徒刑六個月

刑事案件|應徵外勤業務變車手 成功爭取有期徒刑六個月|樂羽國際法律事務所_20260919

💡一、前言|加重詐欺最低刑一年,仍有機會依法減至六個月?

近年詐騙集團經常利用社群網站刊登「外勤專員」、「代收文件」等徵才廣告,吸引急需工作或想增加收入的民眾應徵。

求職者原本以為自己只是負責外勤收款或遞送文件,直到依照指示與客戶面交、交付收據,再將款項轉交給其他人,才發現自己已成為詐騙集團的面交車手

即使沒有親自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只要明知有其他成員共同參與,仍依指示收取詐騙款項、交付不實收據及轉交贓款,仍可能成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洗錢等罪。

其中,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的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處理稍有不慎,便可能面臨一年以上的刑期。

本案當事人原先透過社群網站應徵洗車場工作,後來被轉介擔任外勤人員,依照對方指示向被害人收取四十九萬元、交付偽造的現金收據,再將款項轉交上游成員,因此遭檢察官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起訴,並具體求刑二年。

我們事務所受任後,協助當事人從偵查自白、犯罪所得繳回、新舊法比較、實際參與程度、被害金額及和解情形等面向,建立完整的減刑與量刑基礎。


📖二、案件背景|應徵洗車場工作,卻被轉介擔任面交取款人員

本案當事人因需負擔家庭生活開銷,希望尋找工作增加收入,因此在社群網站看見洗車場徵才廣告並主動應徵。

對方起初以「洗車場收幣人員」名義與當事人聯繫,後來表示目前沒有洗車場職缺,轉而介紹一份負責包裹、文件及外勤事務的工作。

當事人接受工作後,依照通訊軟體上的指示前往指定地點,向被害人收取現金。詐騙集團同時要求當事人假冒特定金流公司的專員,並交付一張偽造的現金收執單,使被害人誤以為款項已由合法公司收取。

被害人先前因誤信「批發團購可以獲利」的投資話術,已經交付三十萬元。當被害人要求領取獲利時,詐騙集團又聲稱必須支付百分之十的費用,才能領回款項。

最後,被害人共提領四十九萬元交給當事人。當事人收款並交付偽造收據後,再依指示前往附近地點,將全部款項交給另一名上游成員,並取得一千元報酬。

案件經警方循線查獲後,檢察官認為當事人與詐騙集團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工,因而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洗錢等罪提起公訴,並向法院建請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三、樂羽團隊辯護策略|從被害金額、新舊法及犯後態度建立減刑基礎

我們依據卷內證據及當事人的實際參與情形,規劃以下辯護及量刑策略:

1、維持偵查至審判的一致自白,把握法定減刑要件

當事人自警詢、檢察官偵訊、法院準備程序至審判程序,均坦承相關犯行。

律師團隊協助當事人確認犯罪事實及法律責任,使其在各階段維持一致、完整的自白,避免因前後說法不同而喪失減刑機會。

由於當事人的行為發生在修法以前,樂羽團隊主張應進行新舊法比較,適用對當事人較有利的行為時規定。

法院最終採認,當事人符合修正前規定的減刑要件,依法減輕其刑,使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原本一年以上的最低刑度,得以向下減至六個月。

2、主動繳回一千元犯罪所得,完整滿足舊法減刑條件

當事人因本案實際取得的報酬僅有一千元,並未分得被害人交付的四十九萬元,也沒有證據顯示其對上游收取的款項具有實際支配權。

為完整符合行為時《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的減刑規定,律師團隊協助當事人主動向法院繳回全部一千元犯罪所得,並提出法院收據作為證明。

3、呈現當事人的低階角色及實際參與程度

當事人並非設計投資話術、招攬被害人或控制詐騙金流的核心成員,也沒有直接透過通訊軟體向被害人施用詐術。

當事人僅依上游指示前往指定地點收取款項,再將款項轉交其他成員,所取得的報酬只有一千元,在整體犯罪分工中屬於較低階的面交人員。

樂羽團隊向法院說明,當事人的行為固然應負刑事責任,但其犯罪參與程度、實際所得及主觀惡性,與主導詐騙話術、掌控金流及分配犯罪所得的核心成員仍有明顯差異,不應以相同程度評價。

4、持續協助和解及賠償,建立有利量刑資料

案件審理初期,被害人要求返還四十九萬元,當事人因家庭經濟能力有限,無法一次籌措全部款項,雙方一度未能達成共識。

但當事人並未因此放棄處理。樂羽團隊持續與被害人聯繫,提出道歉信及分期賠償方案,並向法院呈現當事人積極處理和解的具體過程。

最終,當事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依約分期履行賠償。法院也將當事人坦承犯行、繳回犯罪所得、積極和解及分期賠償的犯後態度,列為從輕量刑的重要依據。


✨四、最終結果|低於法定最低刑一年,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法院審理後,認定當事人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一般洗錢罪,並依想像競合規定,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法院同時採認以下有利情形:

  1. 當事人自偵查至歷次審判均坦承犯行。
  2. 當事人已主動繳回全部一千元犯罪所得。
  3. 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對當事人較為有利,應依法適用並減輕其刑。
  4. 當事人所犯洗錢罪也符合自白及繳回所得的減刑條件,雖未另行減刑,仍可作為量刑時的有利因素。
  5. 當事人並非直接聯繫、欺騙被害人的核心成員,實際參與程度及犯罪所得有限。
  6. 當事人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持續分期履行賠償。

最終,檢察官原本具體求刑有期徒刑二年,法院則判處當事人有期徒刑六個月

本案成功將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原本一年以上的法定最低刑,依法降至六個月,並使當事人的實際刑度大幅低於檢察官所建請的二年。


🤝五、結語|認罪不等於放棄辯護,減刑條件更需要精準規劃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屬於刑責較重的加重詐欺案件。即使只是負責面交、取款或轉交贓款,也可能因與其他成員彼此分工,而被認定為共同正犯。

但坦承犯行並不代表只能被動等待判決。案件中的被害金額如何認定、犯罪所得是否全部繳回、新舊法何者較有利、是否符合自白減刑,以及當事人的實際參與程度與和解努力,均可能直接影響最終刑度。

本案的關鍵,不只是當事人表示認罪,而是完整掌握每一項法定減刑條件,同時重新檢視四十九萬元的資金來源,成功釐清其中僅六萬元屬於被害人的財物。

再配合犯罪所得全數繳回、持續和解、分期賠償及低階參與角色等量刑資料,最終成功爭取有期徒刑六個月。

樂羽國際法律事務所辦理各類詐欺、洗錢、面交車手及人頭帳戶案件,協助當事人依照案件證據、犯罪分工、金流及新舊法規定,規劃具體而務實的刑事辯護與量刑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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